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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5:43:53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本题中,题干所给条件“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这就显然排除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只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许多考生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具体含义并不清楚,教育部考试中心所著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解析》中第13页对普遍管辖原则进行了论述,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2.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        D.适用类推解释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奉行的大多均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而非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二)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三)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本题中,选项ABD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选项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即轻法的溯及既往,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的行为具备: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的分类。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 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本题中,甲作为教唆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 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 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直接故意的认定。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本题题干中,甲“为了杀乙”一语,其实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了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意志因素,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而题干中所给出的“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从100米外向乙开枪”等,都是主观心理态度的认识因素,只不过是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其认识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 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通过案例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问题,考生往往感到无从下手。其实,只要真正理解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明辨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区别,此类题目还是不难正确回答的。另外,要提醒考生的是,回答本类问题,一定要认真审题。题目中一定有非常明确指向正确答案的线索和关键词,对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考生一定要敏感。找到这样的线索和关键词后,再结合考生已经掌握的罪过理论,正确回答本类问题并不困难。

6.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某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体特征。在本题中,丙只有13周岁,按照刑法规定,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和甲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因而选项A C都是错误的。实际上,在本题中,甲是间接实行犯,丙不构成犯罪。甲要丙把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这样,甲的行为只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甲的行为行为为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7.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 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 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 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条竞合的含义。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法规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在本题选项CD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显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根本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它们之间只是对向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2006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特别注意。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
A.5年以上10年以下                B.3年以上10年以下
C.3年以上8年以下                 D.1年以上5年以下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因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集朋友林某、涂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2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钱某等人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在本题中,钱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仍只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不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0.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本题中,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造成重大事故,显然构成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按照刑法的规定,下列犯罪人中,不可能被减刑的对象是:
A.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 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C. 作为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减刑的对象。《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根据这一规定,减刑的对象就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的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
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个罪的认定。选项A中,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第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第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第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第五,代征、代缴税款;第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第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中,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已构成受贿罪,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法定刑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妨害公务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3.楚某1997年3月5日犯甲罪,追诉期限应为10年,2002年3月5日又犯乙罪,乙罪的追诉期限也是10年。这时甲罪的追诉期限应:
A.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B.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C.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D.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是10年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时效中断制度。《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刑法对时效中断制度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中甲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从犯乙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4.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A. 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 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C. 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D. 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保险诈骗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本题中,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甲的行为既构成保险诈骗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5.甲、乙二人合谋抢夺财物。一日,甲向一坐在汽车内的妇女假装问路,乙乘该妇女不备,拉开车门,从其手中抢过提包就跑,甲也随即与乙一同逃跑,当场被群众抓获。群众从甲、乙二人身上各搜出一把匕首。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 盗窃罪                 B.抢夺罪
C. 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解释道:“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携带管制刀具抢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6.按照刑法规定,以下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A.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D.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性质仍然是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257条第2款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性质仍然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第5项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其行为性质仍然是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是:
A. 强奸妇女多人的
B.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的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8.下列情形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是:
A. 甲医药公司擅自从事假药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B. 乙国有图书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C. 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D. 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倒卖烟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选项D显然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A构成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选项B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选项C构成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9.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
A.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B. 以武装掩护走私罪定罚处罚
C. 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D. 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0.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
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中,选项A构成的是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构成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只有选项C构成的是徇私枉法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B.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特殊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可正当防卫
C.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D.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1)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3)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选项ACD都是正确的,只有选项B是错误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
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形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单位犯罪的认定。选项A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形态是危险犯,即只要造成危险状态,不需要造成实害结果,就是犯罪既遂,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 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对绑架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中,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既遂之后,事后挽回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此时的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中止;选项D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显然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在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其帮助作用,是从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4.明知是下列哪些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A.恐怖活动犯罪             B.毒品犯罪
C.受贿犯罪                 D.走私犯罪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根据这一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2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答案】A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停止形态。选项A中,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都是在犯罪过程中,二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停止犯罪,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中,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后者而言,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成立的犯罪中止,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由于过失犯罪只有出现了法定危害结果才能犯罪成立,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
四、辨析题(8分)
28.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2分)。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法条分析题(10分)。
29.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动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15分)
30.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答案】(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待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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