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关于罪数及数罪并罚问题的整理 |
作者:slschool 文章来源:slschoo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20:4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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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莆铮只倩荡罅坎莆锏模缘燎宰镆蛔锎又卮Ψ!=馐臀胂缶汉戏浮?BR>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七、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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