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0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十一五”规划良好开局的一年。一年来,常委会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立法工作又有新进展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共审议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其中14件已经通过,5件提请大会审议,向实现本届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一)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监督法颁布实施,物权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制定监督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早在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历时20年。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制定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制定监督法的必要性,着重强调了工作中必须把握好的重大原则,为制定好监督法明确了方向。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一是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调整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二是完善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职权及其监督形式和程序。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经常性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各地进行探索和希望规范的,也集中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多年来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作出了积极贡献。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各级人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举办学习班等形式,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实施监督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作出调整。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制定了《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制定物权法,从法律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立法难度很大,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历时13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多次进行审议。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6次,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二是广泛听取意见。我们先后召开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就一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也是少有的。三是作出重大修改。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我们对物权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力求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贯穿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始终;(2)针对当前社会上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强化对国有资产保护;(3)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重点规范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们在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议案。
(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批重要立法项目相继完成,企业破产法、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制定企业破产法,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优胜劣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1986年曾经制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但由于没有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难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急需重新制定一部适用所有企业、操作性强的企业破产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经3次审议后通过。企业破产法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针对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主要明确了三条: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办了十几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其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财产制度和分配方式,对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国反洗钱斗争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实际需要,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反洗钱法。为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常委会修改了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并对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删除了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建议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标准;二是对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和优惠政策;三是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经济特区、西部地区作出适当安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制定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本次大会的两项重要议程。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代表们也很关心,今年1月,我们在将法律草案和有关参阅材料送各位代表审阅听取意见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各地向代表汇报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大会审议做准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对这两部法律草案作了修改,并向大会作了说明。我们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这两部法律制定好。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一是在总结2005年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经验的基础上,去年3月又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万件,65%来自基层劳动者,并收到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5个中央有关部门,45家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提出的意见。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1个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就业是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今年2月,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常委会初次审议后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近期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二是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采取慎重的态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凡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表决,使制定的法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每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仔细推敲,不断完善草案。
一年来,常委会还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反垄断法、禁毒法等法律草案。
二、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去年常委会监督工作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社会普遍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二是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跟踪监督。一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8个专项工作报告,检查了12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监督工作。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常委会始终关注“三农”工作,在连续3年开展专题监督的基础上,去年又对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针对当前“三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继续增加财政支持的同时,下大气力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二是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着力解决农村道路、沼气、饮水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把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着力解决农民看病、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粮食产量连续3年稳定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连续3年超过6%,农村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
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开展监督工作。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国务院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提出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常委会检查了专利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工作报告。针对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偏低、对外技术依存度过高、研发投入不足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要整合资源。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现资金和技术的良性循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二要明确重点。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抓住事关全局的战略性重大课题,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并从政策上鼓励技术创新,努力实现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三要重视人才。完善培养人才、聚集人才、激励人才的机制和制度,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去年,国务院出台了鼓励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启动了一批事关全局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最高人民法院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监督工作。常委会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加强对资源环境问题的跟踪监督。一是结合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跟踪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还通过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采访报道。二是以推进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为重点,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虽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长期形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完成200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任务十分困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任重道远。我们要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战略重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把工作重点放在提升存量上,开展以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自主创新,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围绕促进公正司法开展监督工作。几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推动有关方面解决超期羁押等问题,推动法院、检察院系统加强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工作,取得了成效。去年又检查了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一年多来,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开展了专项整改活动。一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二是从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边整边改,务求取得实效;三是重视制度建设,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四是坚持开门整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整改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改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是去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重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保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滞后,扶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执法检查中注意了解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执法检查组赴11个省、自治区进行检查,还对全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常委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分赴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召开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归侨人大代表、侨联界政协委员和涉侨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深入部分华侨农场、侨资企业和归侨家庭,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通过执法检查了解到,全国华侨农场存在两方面的突出困难:一是亏损面大,拖欠职工工资、退休金、医药费和社保资金问题突出,职工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二是大量危房亟待改造,交通、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针对这些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在两年内全部清偿拖欠华侨农场职工工资、退休金、医药费和社保资金”,“用3到5年时间解决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华侨农场土地权属确认问题”等建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调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好的效果。
对预算和经济工作进行监督是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05年中央决算,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报告。大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示满意,对财政、金融和审计工作给予肯定,同时提出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审计监督、坚决遏制投资过快增长、着力加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更加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等建议。去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006年,共收到群众来信15万多件次,接待来访7.5万多批次。针对涉法涉诉、土地征收征用、水库移民、房屋拆迁、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我们加大交办和督查力度,督促有关方面依法按政策处理,推动一批信访问题的解决,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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