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民办高校须按规招学历生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7 14: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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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徐敏)市教委昨天向本市各民办高校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规定,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
根据规定,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写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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