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7号公告,现就我省组织实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的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三亚、东方、五指山等市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一)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二)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2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我省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确认,否则无效。
(三)现场确认地点设在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凤翔路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203室。
(四)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五)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现场摄取考生照片信息。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发给准考证。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报名费标准交纳报名费200元。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23号公告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由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直接办理报名(具体报名事项请参阅司法部公告)。
八、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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