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辨析题
单元三答案与精解
(55)将第331页第1题精解修改如下:
第1、2、3点不改。增加第4点,原第4点改为第5点: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即便拾得的财产没有归公,遗失物的占有权也可能归占有人所有。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是错误的。
单元七答案与精解
(56)将第334页第1题答案与精解修改如下:
1.【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对于盗赃取得的财产,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对于盗赃取得的财产,应当如数退赔。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是正确的。
(3)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便属于盗赃,如果通过交换使得赃物、盗窃物被转移的,最后占有人如果出于善意,则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盗窃物和赃物时,所有人应当支付给占有人补偿费。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就是错误的。
【提示】考生应当正确理解《物权法》第106条、第107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是回答本题的关键。
第五章 法条分析题
单元十
(57)将第355页第1题的提干修改如下: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提示】《物权法》公布后,一系列重要法条出台,这些法条是出法条分析题的依据。如《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第93条(共有)等。希望考生注意有关重要法条分析题的动向。
单元十二
(58)将第357页第1题的提干修改如下:
1.《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单元十二答案与精解
(59)第357页:第1题的答案修改如下:
1.(1)本条规定的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2)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相邻关系包括: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和铺设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建筑物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3)相邻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且权利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动产不能成立相邻关系。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4)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二:(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正常秩序得到维护,还会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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