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警院教师 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人口流动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关系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更是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以更宽阔的视野、更前瞻的眼光来研究流动人口问题。当前,研究流动人口问题重点应放在农民工这一群体上,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来研究,进一步从制度规范、政策取向方面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保障“农民工有其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其身份是农民,在他们进城尚未找到固定职业、得到稳定收入的情况下,土地始终是其抗拒风险、赖以生存的根本。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一般都是在省内或在当地实现的,很多农民工都是当地人。因此,解决省内农民工问题,实际上是党委、政府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鉴于本地农民工的属地性,应重点解决好其转移到当地非农产业所带来的农村土地流转、择业定位、劳动分配、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家庭关系、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生活等问题,使这一群体能够最大限度地享有同城、同镇、同村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同等待遇。对于那些跨县城、跨地区异地流动的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体现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从制度上明确这些人进城后在没有转为市民以前,其农民的身份和土地的经营权保持不变,为他们留下在经济萎缩、用工减少时的一条退路。与之相匹配的还要推行土地流转机制,倡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使进城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能够“进退自如”。
二、保障“农民工有其教”。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本身,无论是流出地还是流入地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再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竞争力。要加强组织和规划工作,舍得投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使提高农民工素质工程真正出现政府、企业、农民工和社会四个轮子共转、四个积极性充分发挥的良好态势。当前,特别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成人学校、农函大、农广校、劳动力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等专门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引导和鼓励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主参加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就业一体化。另一方面,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的上学要实行“同城待遇”。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是涉及千万家庭的“民心工程”,父母亲千辛万苦外出打工,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子女成人成才。要通过公立、私立学校的扩建、扩招和专门建造民工子弟学校,以及千方百计减免困难学生的入学费用,设立各种“希望工程”基金、“爱心”基金、发放“教育券”等多种渠道,保证农民工子女有学上、有书读。流入地政府要像对待本地居民子女一样,把农民工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范畴,使其也能享受免缴学杂费的待遇。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政府和社会应建立资助机制,确保农民工子女上得起学。
三、保障“农民工有其保”。能否切实落实这项政策,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业,是对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检验。具体来讲:一是流出地、流入地要建立用工信息查询平台,加强组织和引导,不断扩大有组织、有秩序的输送,减少盲目无序的流动。要在大中城市建立用工预测、公布制度,及时收集掌握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并像天气预报、股市行情一样,通过媒体每日向社会发布,以供择业群体参考。应加快培育为流动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民间中介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形成链接。二是流入地政府要坚决彻底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推行劳动、工会、企业、农民工四方参与的工资报酬协商制度,促进用工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工资协商机制,逐步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将用人单位支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遵守劳动合同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加快建立用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制度,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一为子女、二为家人、三为自己。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要有相应的措施,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并建立因工作岗位变动而可以续保的机制。要着力研究和建立对农民工的“低保”政策和机制,使目前已经覆盖浙江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向外省籍农民工延伸。五是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按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实现管理有效、流动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要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在内部按村委会登记、居委会登记加以标识和划分。放宽申请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对已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投靠居住的,不受性别、双方年龄、婚龄、居住期限等条件限制。另外对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以上,子女在城里有常住户口的,也可以投靠登记为常住户口。实行积极的吸引资金和人才户口迁移的政策,鼓励投资移民、智力移民和有贡献的移民。六是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要逐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外来儿童计划免疫和重大传染病控制措施,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四、保障“农民工有其居”。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农民工居有其屋,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完善社会管理、形成良好社会秩序、构建安定有序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地政府要舍得花钱,在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建造一批集农民工居住、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文化娱乐于一体的“安心公寓”、“建设者之家”、务工人员居住中心等,以低价廉租的形式租借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以此来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解决其后顾之忧。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后工作岗位比较分散,基本处于小范围人群集中、大范围人群分散的状态,解决“工者有其居”的矛盾,量大面广的还是要靠企业行为和个人自由租住行为。因此,作为用工大户的企业,要站在推动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自行投资建造一批“集体公寓”、“职工之家”等,让职工能够在企业安心工作。各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将“民工公寓”建设纳入相关城镇居住体系建设规划和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此外,还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工公寓”建设领域,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给予土地供给、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五、保障“农民工有其尊”。必须承认,当前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其艰辛付出与社会地位是不相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尊重农民工,提高其社会地位做起,使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参与等方面都能与本地人融为一体。一是在称谓上不宜将农民工称作打工仔、打工妹、外来人,而应改称新浙江人。变被排斥、歧视为被认可、接纳,融入当地社会,实现人格平等、和谐共处、共生共荣。二是要在非公企业建立工会。把这些合同工、临时工最广泛地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提高入会率,通过组织制度创新,使农民工真正有“归宿感”,有组织可以依靠。三是在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方面要加大力度。目前农民工政治权利的享有较之经济利益的落实显得迟缓,民主政治权利的到位还是局部的、不完全的,其根本原因仍与户籍制度所拥有的民主政治属地性密切相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三个“一视同仁”:即在企业内部低、中、高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上,外地人与本地人要一视同仁;在乡镇、县(市、区)乃至更高层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中,外地人与本地人要一视同仁;对先进典型的评选、宣传,外地人与本地人要一视同仁。四是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文化体育阵地建设,特别是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要配套文化体育活动的设施。电影放映、艺术团体要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工地,切实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提高他们的城市文明意识和素质,使他们身在他乡胜似家乡,热爱他乡,达到“以文促和”。五是要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当前,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基准权、社会保障权易受侵犯的现象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决不能以牺牲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和法律尊严来维护企业所谓的“利益”。要充分发挥工会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中的作用,加快在流动人员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区域组建工会的步伐,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入会率。
解决农民工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上述五个方面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以外,还有赖于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欠发达地区的梯度转移,有赖于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崛起,有赖于社会建设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有赖于农民工自身观念、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有赖于流出地、流入地双方的协作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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