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警院教师 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做出的一种新的概括和表述。在广义上,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上,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认真总结这些年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深刻分析当前防治职务犯罪面临的形势,不得不指出,健全有效的防范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加强社会预防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职务犯罪,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社会预防措施。
1、发挥教育的先决作用。
防范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
2、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在当前,着重要加强一些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如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遏止寄生在行政审批权上的腐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解决审批过多的问题;对涉及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的决策要充分公示、论证,广泛听取民意;不断缩小行业之间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避免少数人为改变自己的经济能力而不择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3、突出监督的关键作用。
首先,强化法律监督和专门监督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完善人大、检察等法律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其次,畅通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
其三,构建全国上下一致的国家预防腐败网络。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十分必要,而且全国上下各级都要设立类似的机构,专司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工作,建立高效、公正、权威的国家预防腐败网络。
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探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道。
预防职务犯罪,关键要从体制的角度去根治腐败问题。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重点是加强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的实践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二是改进政府间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有机统一。三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执政方式法治化。制定相应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来规范党组织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干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政。
二、强化立法预防
1、为适用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将“贿赂”的范围作扩大解释,把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悉数纳入贿赂的范围。
2、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就意味着在公权和私利之间进行了非法交易,便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玷污了职务行为的纯洁性,就构成受贿罪。
3、建议立法机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进行修改,使其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保持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统一量刑规则,统一全国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严格缓刑的适用,确保正确适用刑罚。
4、立法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通过立法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防止、杜绝打击报复举报人,保证和促使举报人及时揭露职务犯罪。
三、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在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通过打击来促进预防。
1、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增设诱惑侦查、技术侦查和测谎等特殊侦查措施,不断扩大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诱惑侦查措施只能用来作为揭露既往职务犯罪的手段,一般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因诱惑侦查措施而实施的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对测谎措施的适用,严格其条件、程序,明确测谎结论的证明力。
2、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组织协调,加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之间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协作,加大反洗钱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彻底堵住贪官污吏洗钱的渠道,彻底掐断腐败分子的退路,才能对潜在的不法之徒以有力震慑。
3、严肃法纪,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办。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以及金融、工程建设、土地管理、房产交易、矿产开发、政府采购的案件,必须及时查处,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认真依法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使其在政治、人身自由、经济上都付出极大代价,增加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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