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形成、完善和逐步稳定发展的过程。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节育政策: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限制与处罚:
一、计划外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人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年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取职、晋级;五年内不取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制合作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征收一至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人重从处理。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依法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信证、就业证等行政措施。
一、计划生育“三不变”原则
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
二、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三、计划生育“三结合”含义
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四、计划生育“两个转变”含义
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实现从孕后型管理向孕前型管理转变,从突击性工作向经常性工作转变。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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