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论知识点详解
第十章“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第一节“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
一、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二、“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
(一)一个中国原则的产生和基本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天即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随后又致电联合国,声明:国民党当局"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完全无权代表中国。外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是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原则。
中国政府的上述主张受到当时美国政府的阻挠。尽管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及其他盟国承认一九四五年以来的四年中国对台湾岛行使主权,但是同年六月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为了孤立、遏制中国,不仅派军队侵占台湾,而且抛出"台湾地位未定"等谬论,以后又逐步在国际社会策动"双重承认",企图制造"两个中国"。对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予以坚决反对,主张和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正是在中国与外国发展正常的外交关系中,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产生了一个中国原则。上述主张构成了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涵义,核心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一国两制”的前提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两制”必须以“一国”为前提、为基础。如上所述,“一个中国”是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港澳台地区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主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是一条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必须坚持的根本性原则。
(三)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保持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坚持在港澳台地区实行有别于大陆地区的社会制度。坚持“两种制度”长期并存,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重要方面。
在“一国两制”的架构下,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港澳台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相互支援,共同发展,为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作出贡献。
坚持两种制度共存是有主有次的,两种制度在国家内部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大陆部分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两种制度的主体,在这个前提下,允许港澳台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坚持两种制度共存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方针。要坚持两个不变:一是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二是港澳台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不存在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两种制度谁吃掉谁的问题。
第二节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实践
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重大意义
二、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
中国政府曾经先后几次阐述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
1993年8月,中国政府发表了《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系统地论述了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的由来、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有关政策。
1995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根据邓小平同志“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思想,就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重要的八项看法和主张。包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我们不持异议;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两岸同胞要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一切正当权益;欢迎台湾当局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等等。这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是系统阐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纲领性文件。
2000年2月21日,针对台湾岛内日益嚣张的台独气焰,尤其是李登辉狂妄地提出所谓的“两国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系统阐述了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方针。这一基本立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基石,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二)两岸应尽早开始政治对话和政治谈判;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三)中国政府在坚持和平统一方针的同时,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四)如果出现台湾被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如果出现外国侵占台湾,如果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中国政府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断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来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完成中国的统一大业。(五)台湾问题不允许无限期拖延下去。
在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在其政治报告中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行,我们都坚决反对。(四)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五)“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不变,他们的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保障,永享太平。台湾经济将真正以祖国大陆为腹地,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台湾同胞可以同大陆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六)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七)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八)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2005年3月14日,针对台湾海峡日益复杂的局势演变,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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