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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十七: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2:49:12

 

 战国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变法

  (一)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1)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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