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二)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决狱: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秋冬行刑: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