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重大失实行为民事责任。
此种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执业行为的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此种行为属于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失实行为。注册会计师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不履行应尽职责,应当审查检验有关文件而不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不认真的行为。
2.赔偿对象的特殊性。会计师事务所因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债权人赔偿损失。
3.赔偿责任的有限性。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能很大,会计师事务所只承担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4.过错责任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等重大失实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须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的情形只有一个,即没有过错。但此证明没有过错的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反之,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主观有过错。
(二)注册会计师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买卖证券的人或接受服务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也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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