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7年大纲有价值的变化
以上从两方面谈了一下我们对大纲应有的一个态度,态度决定一切,但在端正态度之后,尚需审视2007年大纲具体的变化,有价值的变化应该说比较突出,如地球人都已经知道的2007年新通过的物权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破产法,如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解释,大体总结如下:
第一卷:
法理学并无变化。
法制史只有中国法制史部分考点有细小变化,如西周时期的司寇改为大司寇,如唐宋明清时期御史台之改为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改为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都察院、死刑复奏之增加。
宪法部分新增考点有: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公检法三类机关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改动的有: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改为制度保障、删去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含义)。
经济法考点的变动全部集中在证券法,增加“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代销发行失败”、删除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中止”下的例外行为,增加“股票上市的条件”。
三国法国际私法中新增“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 双方司法协助协定”;国际(公)法无变动;国际经济法新增“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 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国际贷款协议及条款、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文件”、“国际税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效力范围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各类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规则、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相互协商程序”,删除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法概述”、“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卷:
刑法的变动集中在分则。
新增考点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损坏上市公司利益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删除的考点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还应注意2007年增加的三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诉部分,改动较大,应当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在该部分增加了许多新考点,虽然其中大部分为提示性、强调性的规定,但仍不容忽视。特别提醒考生注意2007年增加的五个司法解释,其中又以死刑复核的三个解释为重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具体而言,删除的考点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应考虑的因素”、“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 取保候审的程序、期限” 、“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逮捕的权限”、“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定期间的概念及立法对各种法定期间的规定 本节新增:期间恢复制度”、“搜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新增考点有:“拘传和传唤的关系”、“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机关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方式、审批程序、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逮捕的适用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任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期间恢复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并无大的变化,从行政法历年命题规律来看,非常灵活,即使大纲没规定的也有考到,故对行政法的掌握从历年真题中去寻找脉络更为有效。
第三卷
民法部分宜从宏观上把握,抓住以下热点:《物权法》,关于《物权法》的解析现在坊间已有很多,此处不赘,只是提醒考生注意将《物权法》与以前《民法总则》、《担保法》以及诸多司法解释中的物权制度做对比复习,特别留意那些特殊的、独特的地方。另外,注意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条文之外的法律原则和法理也相应改变了。
商法部分,抓住以下重点:首先是公司法在2006年基础上势必会深入考察,2006年公司法考了40分,但难度一般,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今年将进一步加大难度、深度,进行细致考察,考生要认真梳理公司法的知识体系,特别要紧扣法条,牢固掌握各种细微之处。其次是今年颁布实施的新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破产法》把原来旧法中主要由政府行政官员组成的清算组制度改为了以中介机构为主的管理人制度;以及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在新破产法里面创建了重整制度,以求更好地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这些具体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思想的变化,而且可考性较强,实为考试不可回避的热点。
民诉(及仲裁)基本没有变化,需要留意的是新颁布的仲裁法解释,民诉的复习仍然要以法条为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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