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及法律修订引起的大纲变化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的形式变化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本要求有较大扩充,二是在各部门法后面增加了重要法律法规。对这些变化要客观看待,考试要求中的了解、理解、熟悉、运用四个等级分类并无明确界限,对考生的指导意义有限,大纲中列出的法律、法规固然是考查重点,但并不是考试的全部,一些大纲中没列的法律也可能考查。
另外,大纲的很多变化都是因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动而引起。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动既包括新法的颁布、旧法的修改,也包括一些重要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二卷、第三卷所涉及的学科上面,如物权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刑法修正案(六)等,第一卷的科目也有涉及,如法理学中引入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介绍《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等新的内容。
对三大实体法的考查有四大特点
作为司法考试的重头戏,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的命题以难度大、前沿性强、理论色彩浓而著称。从近几年的命题可以发现,对三者的考查有四大特点:一是前沿性理论和新增考点都得到了及时的考查。这在刑法学、民法学上表现得最为突出,考试试题已经远远不是本科生的水平所能应付的,一些新的理论也开始出现在试题里,比如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性质就曾引发无数争议。二是难点集中、重点衡重。在司法考试命题越来越分散化的趋势下,三大实体法大体保持了重点突出的特色,比如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民法中的一般财产法始终是命题的重心所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仍然占有绝大部分的分值。三是案例化、综合性试题占据主导地位。虽然都是考法条,三大实体法中的试题往往出以案例的形式,并且综合多个考点,融合理论与法条,如果考生理论基础不扎实、法条记忆不准确、法律分析不过硬,都很难做对试题。四是考查越来越精细。三大实体法,尤其是民法、刑法部分,原本重点突出,核心内容一考再考,这样,命题就向细节方向发展,考试越来越有深度。这种细节既包括理论上的更进一步的认识,也包括司法解释的更加详细的规定。
民诉与刑诉:关注三大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要说明以下三点:一是重点看法条。民诉和刑诉中都有一些比较纯理论化的内容,对这些内容要高度重视。但是民诉和刑诉主要是考查法条,所以复习的后期背诵记忆法条就成为考生的重要任务。二是关注诉讼法试题的综合化趋势。诉讼法考查理论本来不多,重点又突出,要增加难度必然会加强综合考查,所以要特别注意考点之间的串联和比较,比如去年的很多民诉试题都是贯穿了民诉全书的。三是提防大题。诉讼法部分每年最大的疑问就是考不考司法文书,去年没考,不等于今年也不考。鉴于刑诉部分在去年卷四中所占分值极少,今年肯定会反弹,很可能出现司法文书或者论述题,考生有必要特别准备。
不要因科目“零碎”而放弃
卷一涉及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国际公法等8个学科,这些学科连同卷三的商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零碎,内容庞杂、考点极多,令考生无从下手,许多人往往产生放弃的念头。但是放弃占200分的9个科目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还是要充分认识这些学科的特点:
一是重点与非重点。在上述9个学科中,理论法学部分(含司法制度)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下简称“三国法”)部分相对而言,重点突出一些。商法、经济法部分较为繁杂,不过商法部分的公司法属于重头戏。“三国法”部分,除了国际公法重点模糊之外,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还是有重点可寻的。所以,要从9个学科中找出各自的重点内容和重点法条,这样会比盲目背诵或者简单放弃好得多。
二是理论与法条。对于法理学、法制史以及“三国法”的大部分内容而言,因为其核心内容全是理论,只要理解掌握相关理论就可以,所以重点是看教材。而对于宪法学和司法制度而言,多数考点是由法条而来,所以重点在于背法条。至于商法、经济法部分,除了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会涉及一些基础理论外,其余都是考法条,所以掌握重点法条就是得分的“不二法门”。
三是试题强调应用性。为了体现司法考试的特性,就连法理学和法制史这些科目都非常看重考生的分析能力,题目往往设计成案例型。而“三国法”等科目会经常在故事中考查理论知识。同时,试题非常贴近社会热点。比如法理学会考查新增的热点,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法制史则可能会考查历史上的反贪污、刑讯逼供等。所以,关注社会、留心热点永远有利于司法考试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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