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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辅导案例分析 理解权责统一原则
作者:法网学校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2 13:52:00

【案情】

李某1999年下岗后开了一家百货商店谋生,该商:店依法进行了工商与税务登记。李某每个月均按时交纳工商管理费并依法纳税,其生意一直不错。2001年2月13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来到了李某的商店,以检查工作为名要求李某请他们吃饭,遭到了李某的拒绝,于是对李某怀恨在心。2001年3月15日,全国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打假”活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李某的商店,认为李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依j击.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作出当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其实,李某一直守法经营,从未经销过假冒伪劣产品。由于李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致使其遭受了近10000元的损失: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处以3000元的罚款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问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应当为其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权责统一原则。

《纲要》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权责统一原则又称为责任行政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当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责任行政中的“责任”不是通常说的责』},而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责任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同样,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论职位的高低,也不论工作的性质,有行为必有责任。第二,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权力与责任是行政活动的两个方面。.行政活动的实施是以行政权力的存在为前提,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无责任即无授权,权办与责任必须一致。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当然,责任和权力相连还要求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应负的责任。例如,行政行为越权就应当承担行为无效的责任,如果因此而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责任行政原则不仅要有法定的责任形式,而且要有实现这些责任的法律制度。一旦行政机关的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责任即从法律规定转化为事实状态。诸如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都是实现责任行政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责任行政原则将变得毫无意义。

本案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三名工作人员以检查工作为名要求李某请他们吃饭,遭到李某拒绝之后对李某怀恨在心。在全国展开的“打假”活动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再次来到李某的商店,认为李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这一处罚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首先.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属无中生有。李某一直守法经营,从未经销过假冒伪劣产品。而区工商局的三名工作人员为了对李某进行报复,认为李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对其进行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区工商局三位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李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反而当场就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根据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撤销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可以向区I商局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相应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行使职权,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致售李某被迫停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缺乏责任意识.从而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根据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增强责任意识,并用以指导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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