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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评析及给延期区考生建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18:00:00

一、分值分布:

1、经济法:总分值42分。

从题型分布上看,单项选择题10个;多项选择题12个;不定项选择题3个;案例题1问。

从学科角度分析,劳动法10分(劳动合同法8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分);证券法8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2分);环境法7分;税法3分(其中,企业所得税法2分,征收管理法1分);银行法2分(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分,商业银行法1分);反垄断法4分;反不正当竞争法4分;土地2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2分。

2、商法:总分值28分。

从题型分布上看,单项选择题8个;多项选择题10个,没有不定向选择题和案例题。

从学科角度分析,公司法12分;合伙企业法6分;保险法3分;票据法3分;三资法2分;破产法2分。

3、知识产权法:总分值14分。

从题型分布上看,单项选择题6个,多项选择题4个。

从学科角度分析,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6分;商标法3分。

二、特点分析:

1、经济法

(1)今年经济法延续了多年来形成的40分左右的总分值,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没有什么变化,相信这一特点将会在以后的考试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而且,由于商法分值的降低,今年经济法的总分值首次超过了商法,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只重视商法的学习、而忽视甚至视经济法为鸡肋的考生是一个警示。

(2)大纲的“指挥棒”作用在经济法考试中体现无疑。今年的大纲中删除了对“招投标法”、“拍卖法”和“会计法”的考试内容,在考试中果然丝毫没有涉及到。这提醒考生:在司法考试的准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大纲确定的范围进行准备,否则可能多做许多无用功。

(3)与“热点”问题“紧密接触”是经济法的一贯特点。在往年,曾针对在当年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土地问题”、“审计问题”等进行考察。在今年,立法热点“劳动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经济热点“证券投资问题”、社会热点“环境污染问题”等进行了重点考察,“热点”分值达到了27分,由此也成就了今年经济法考试中的“三大巨头”——劳动合同法、环境法和证券法。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经济法备考内容和学习方法进行相应改进的思考。

(4)考点的考察中规中矩,除了证券法(往年证券法的考察,只有一到题目,分至1分获2分)在较大程度上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几乎没有例外的都以“重点知识点”作为考察对象。如: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制度;环境法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银行法中的贷款规则和监管措施、消法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这一特点告诉我们:把握历年考试中形成的重点知识点是取得高分的十分重要的方法。

2、商法

(1)商法属于今年考试中的“落魄者”,其分值只有28分,大大低于往年的50分左右的总分值,让许多重视商法学习的考生大跌眼镜,叫苦不迭。究其原因:并不是在卷三里减少了商法的分值(今年卷三商法分值与往年基本持平,30分左右),而是,今年在卷四里没有像往年那样对商法进行“案例题”形式的考察(在往年,卷四都有一道20分左右的商法案例题)。卷四的分值转移到了政治热点和其他学科(如民事诉讼法等)的立法热点上了。

(2)在商法的分值分布上,虽然公司法在商法中的“龙头老大”地位不可动摇(12分,接近商法总分值的一半),但与往年的30左右的分值相比,显然已风光不再。但我认为,这也仅仅是“暂时现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卷四中以“案例题”形式对以公司法为主的商法知识进行考察仍有较高的几率。

合伙企业法紧随公司法之后,分值达6分,是商法中的“老二”,这一规律已经延续了多年。保险法和票据法仍然是“不温不火”,分值都是3分;可以预测,如果立法上没有重大变化,在今后的考试中,这两个学科的分值也不会有较大的起色(每个学科都很难超过5分)。破产法有点让人失望,只考了一个题目,而且主要是一个破产中的程序问题(债权申报),作为一部新法,这确实有点“不应该”。

其他的商法内容进一步被“边缘化”。个人独资企业法根本就没有考察,三资企业法也只考了一道题目。他们都真正的成为了商法中的“鸡肋”,对于那些时间少、任务多的考生而言,放弃这些学科倒是明智的选择。

3、知识产权法

与往年相比,今年知识产权法在分值分布、知识点的考察等方面,几乎没有变化。用一句话表述就是:平平淡淡才是真。

三、给延期考试地区考生的几点建议:

1、延期考试地区的试题类型、分值结构、知识点的分布应当与本次考试大体相当,考生应该及时、全面、深入研究在本次考试中各学科所表现出来的新的特点,以对自己的备考做出适当的调整。

2、经济法应注意:坚决放弃招投标法、拍卖法和会计法,全面掌握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环境法,重视并加强证券法的学习,巩固已经掌握的其他学科中的重点考点。

3、商法中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应全面掌握,这个自然不在话下,相信大多数考生已经做到了。保险法、票据法仍然关注重点考点,不必全面把握。破产法的考点比较“游离”,大家在重点掌握“债务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关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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