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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试题分析
作者:九洲司法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5 9:12:00

从宏观上来看,行政法试题又呈现出四大特征,试概括为:一、重者恒重,稳中求变;二、推陈出新,注重实务;三、比较思维,贯穿始终;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以下,分别阐述之。

一、重者恒重,稳中求变

今年的行政法试题很好地诠释了司法考试中的一句名言:“重者恒重。”行政法客观题共26题,加上案例分析题6个小问题,一共考了32个题目。其中,行政诉讼法是出题大户,考了20题,分值达到32.25分,占总分60分的53.75%,稳居半壁江山的地位。行政复议法一改去年的配角形象 ,紧紧追随诉讼法,考了7道题,分值为9.5分,占总分60分的15.8%。在这两个重要考点上,命题者不厌其烦的选择角度出题,像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的关系、诉讼参加人、证据、裁判类型以及执行等重要考点,以及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参加人、复议决定的类型、复议中的调解等重要知识点,都是重复出题,反复考查。在这两大救济法的大力瓜分之下,传统中第二集团的重要考点的分值全部受到较大影响,考得比较少。比如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往都是每年必考5分左右的考点,今年由于大法的瓜分和新法的冲击,导致分值缩水,分别考了3分、2.5分、2.25分。虽然这三部重要的内容今年比重下降,但是还是维持在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同样一如既往保持了重要地位的还有公务员法,今年考查了3分。其中国家赔偿法的第40题 ,其实是重复考了一次2002年卷二的第27题 。在司法考试中,这种近似原题重复考查重要知识点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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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稳定维持重点的情况下,之所以有新变化的原因在于,一是因为08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删除了像《国家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实务性比较弱的内容。从而使得行政法的考查范围集中在实务性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等重要知识点上。二是因为08年5部新增法律文件纳入考试范围,而且都具备很强的实务性,导致传统重点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受到较大冲击。

二、推陈出新,注重实务

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的第二个宏观特点在于注重对新增知识点的考查。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行政法部分新增法律文件有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3个条例,2个司法解释。命题者在严格的遵循着“当年新增考点,必然是命题的重点。”这句我们在上课时千万次强调的至理名言。5个法律文件,统统都考查了一遍。其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查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的确定、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以及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等内容,共考了3道题,6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考查了公务员处分的内容,考了2题,3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查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种类、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收费等问题,考2题,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各考查了1题,前者为单选,1分;后者为案例分析题,3分。

可见,行政法新增考点得到了很充分的考查,而且出题发角度都是从实务出发,考查信息公开、公务员处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相反,纯粹理论的题目极少考查,只在1道单选题中对合理行政原则进行了考查。

三、比较思维,贯穿始终

比较往往是建立在全面掌握知识的基础上的,近年来司考频频出现比较类考题,无疑是在提醒考生要更加牢固掌握知识体系。比如2004年卷二第75题,比较考查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听证程序等知识点,该题以区区百余字的篇幅,比较考查了8个知识点,令人叫绝,涉及到8个重要法条。应当说,这是一道难得的好题,出题思路新颖、涉及面广、富有深度,充分考查了考生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掌握程度。可以与之相媲美的是今年卷二第48题、第88题等题目,都比较考查了多个重要法律中的若干法条。针对这种命题特点,我们认为在复习中应当采用相应的方法来应对它。也就是说,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个法条一个法条地去掌握几乎无法应对这种考试。好的方法应当将多个法条根据其内在联系统一在一个大的知识点之内,通过整体掌握这个大的知识点就把所有相关的法条都解决了。这就要求我们先扩大范围,对所有相关考点进行对比、筛选、裁剪成一个个大小合适的知识点专题作为框架,然后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剔除次要法条,把握重点法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综合性考查:多法条、多知识点、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不同部门法的结合考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出题趋势。其实,在最近几年,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题,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命题特点。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如2004年卷二第41题,就是结合了民法中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及刑法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的区分。今年的试题中,体现综合性特征的考题也是不胜枚举。例如,单选49题综合考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相关考点;多选83题、89题分别综合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联性知识点,进行深度考查。可以说,综合考点、跨越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方法上找出路,要学会“顺藤摸瓜”。看到一个题目先按照部门法检索,分为不同部门法的知识,在每一个部门法之内再按知识点检索,用不同知识点应答,要谨慎、有序地分解,切忌盲目猜测,否则失分很多,损失难以弥补。同时,“摸瓜”的时候要顺着其枝节来进行而不是逆向的,不可变成“盲人摸象”。这个“枝节”就是命题人的思路,是他所倾向的答题思路,要顺着命题者的出题思路来审题和答题, 轻易不要“剑走偏锋”以险制胜。

徐金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理论功底深厚,深谙考试规律。授课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针对性极强。擅长比较、总结行政法各部分相关理论、知识点,强调将法理、法条与案例有机结合,帮助学员深刻领会行政法精神,切实掌握考试要决,提高应试能力。激情澎湃感动司考课堂,真心奉献成就考生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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