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告知(告知的方式、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16条(新修)
(2)保险合同格式条款:17条(新修)、19条
4、保险合同的无效(全部无效:没有保险利益、含有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部分无效: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超额保险)
5.合同的变更(通知变更、协议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只需通知即可变更、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发生变动经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14条
6.合同的解除:15、50、58条
7. 索赔时效:人寿保险:5年;其他保险:2年。 26条
8.合同的终止(部分损失时的终止)
二、人身保险合同
1、特征(定额支付)
2、年龄误告:32条
3、死亡保险合同特殊规定:33、34条
4、人寿保险保险费诉讼禁止:38条(新修)
5、受益人问题:18、39、40、41、42条
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3、44、45条。(新修)
三、财产保险合同
1.特征(损失补偿,有形财产保险只能主张直接损失的赔偿,而不能就间接损失请求赔偿)
2.保险标的转让:49条
3.代位求偿权:60—62条
4.被保险人减损义务:57条
四、保险业法律制度
1.保险业监督机构:67条(新修)——设立和解散采用审批制度
2、保险公司设立和解散:69、89、92条
3、保险经营规则:95、106条
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117、118条
注意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区别(前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后者只能是单位,经纪行为的后果)
六、劳动法。劳动法中最常见的考点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考查,即24到32条。其他热点问题,比如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工时制度、劳动争议问题等,仍然是复习的重点。此外,由于2009年新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年劳动法考查的分值也在10分左右,因此2010年考察的分数应该也不会低。
预测考点:
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 用人单位):《劳动法》第2条
2、《劳动合同法》集中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违法的规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10、11、14、82、87条;劳动合同的条款(第17条);试用期(第19条); 劳务派遣(第61—67条);工会的权利(第6条)
3、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51—56条、《劳动法》第84条、《劳动意见》第32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工资法律制度: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保障。
6、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7、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8、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的法条:劳动法 F 2、3、15、36、41、42、44、50、59、79条
劳动合同法F 2、7、9、10、12、14、18、19、20、21、22、23、24、25、26、27、30、37、38、39、40、41、42、44、46、48、51、52、55、57、58、59、60、67、69、70、71、72、82、87、9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F5、6、7、9、30、3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F2、5、10、14、16、19、22、27、42、44、45、47、48、49、50条
七、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本部分历年试题考查内容也十分集中。一是侧重对农用地保护制度的考查。二是侧重对特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考查。
预测考点:
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 )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建设规划管理) 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售与按揭)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重点法条:
土地管理法F 2、8、10、14、15、16、37、40、44、45、47、54、58、62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F 10、13、23、24、26、28、30、35、39、45、48、49、50、63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 F 3、15、18、20、27、32、41、47、48、49条,同时应结合《物权法》进行学习。八、。其他“小法”。其它“小法”的复习,由于内容太多,分值不高,所以应首先掌握历年来形成的热点制度内容。然后再根据时间精力安排其他复习。这里根据历年真题统计,列举一些热点内容,再结合其他因素,提出2010年预测考点: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特别要注意某些非经营者也可从事的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如果主体不是具有同行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税收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特别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个税的免税范围和特殊的税率。第三,环境法中的预防性制度和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四,消费者法中的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条到39条规定的几个连带责任。。第五,银监会的职责权限,商业银行法第36条,40条,46条等确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破产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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