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教育独家约稿 严禁转载 违者必究
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8分)
案情: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公安机关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情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找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
1. 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 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说明理由。
3. 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是,可根据何种原则进行管辖,为什么?如否,说明理由。
4. 如果宋某是我国某市卫生局干部,针对其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是否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5. 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6. 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7. 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8. 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9. 刘、黄二人以告发相威胁,要求金某给二人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二、(本题16分)
案情:A市的甲公司与B市的乙公司于2003年4月30日签订一份买卖电机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电机5台,总价款30万元;定金7万元,合同签订时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货物送到乙公司,货到付款;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后,甲公司为履行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该种型号电机的买卖合同,交货时间为5月10日。5月30日,乙公司见甲公司未发货,就催促甲公司赶紧发货。甲公司便派业务员李某持甲公司的介绍信到丙公司催货,丙公司答复说他们指定型号的电机还在生产线上,近期不能完工。同时告诉李某,库房中有另一种型号的电机,性能同他们要求型号的电机差不多。李某便表示只要能尽早发货,发这种型号的电机也没问题。6月15日丙公司通过铁路发货,并将提货单交给李某。6月18日,甲公司将提货单交给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立即付款。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电机的型号同他们要求的电机有差别,便向甲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甲公司迟迟未予以答复,乙公司遂将货物存入火车站的仓库,7月,火车站仓库遭雷击着火,5台电机全部被烧毁。
问题:
1. 丙公司交运的电机与合同要求的不符,应由谁对乙承担责任?为什么?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其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责任?为什么?
3. 若甲公司在交付电机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4. 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 电机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6. 电机在火车站仓库被毁,火车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 若乙公司在收到货后即将电机安装使用,因电机内部设计问题致使电机外部带电,造成乙公司一名职工触电身亡,对此,乙公司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8. 若乙公司在验收时发现电机不符合要求,但一直未将该情况通知甲公司,2年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本题14分)
案情:200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600吨钢筋,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 哪些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为什么?
2. 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 如果装饰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装饰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 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5. 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刘某应追加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6. 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7. 此案中一审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