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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司法考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规定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20:28:25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我国法律对其在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和诉讼程序上都作了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也成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下内容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一概括。

  对未成年人如何定罪量刑

  一、刑事责任

  1、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3、14—16周岁,对9种情形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注意:①毒品犯罪中,只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②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决水、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③所列举的9种行为均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注意一种情形,仅以例题说明:詹某15岁,绑架一小男孩,企图勒索财物,但是因小男孩的家人未凑齐钱数,詹某便将小男孩溺死在河中。本题符合绑架罪的构成,但因詹某不满16周岁,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詹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对故意杀人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詹某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

  二、如何定罪

  (一)不认为是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14—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16—18周岁,盗窃公私财物达到5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16—18周岁,盗窃未遂或终止,可不认为是犯罪。

  4、16—18周岁,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或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不要求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16—18周岁,盗窃不超3次,数额较大,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又聋又哑;盲人②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被胁迫③其他轻微情节

  6、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是属于16—18周岁的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被教唆犯罪的;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事处罚。

  (二)特殊行为的定性:

  1、16—18周岁,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对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14—16周岁,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16—18周岁,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定为抢劫罪。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处罚

  总的来说,主要有两个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14---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的“不予刑事处罚”既包括构成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包括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也不受刑事处罚的。

  3、在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追究达到刑责年龄后的行为。

  4、18周岁前后均实施犯罪:

  ①属于异种犯罪的,对18岁前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属于同种犯罪的,对18岁前的行为,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不适用死刑,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6、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能判处无期徒刑。14---16周岁的,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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