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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用法律的眼光来赏析《三枪拍案惊奇》
作者:新东方北…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8 11:34:00

  胡俊军:不是的。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老板娘是在遭受暴力威胁后实施的反抗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老板娘当时并没有杀死麻子的故意,客观上来说她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

  主持人: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吓唬”。

  胡俊军:对。

  主持人:那张三偷拿了老板娘的波斯枪的行为是盗窃罪吧?

  于欢:如果张三就是一个简单的盗窃行为,盗窃的是财物,那就是盗窃罪。但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张三的行为是故意盗窃枪支的行为,应定盗窃枪支罪。

  胡俊军:我想补充几句,有几种情形需要进行区分:如果张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所窃取财物中实际夹杂有枪支,如果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较大,一般只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张三在窃取财物中发现有枪支,而予以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则在盗窃罪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如果张三实施盗窃的对象为特定的枪支,则以非法盗窃枪支罪论处。电影中张三的行为显然是第三种。

  于欢:对,盗窃枪支的问题在2007年全国司法考试中卷二多选题中曾经考查过。

  主持人:电影中的麻子雇佣张三杀人,好像现在在生活中也能见到这样的情景,张三没有杀人也拿了麻子的钱财,假如麻子没死能请求法律保护要回钱财吗?

  于欢:张三的这一行为构成犯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三虚构了李四和老板娘被杀的事实,由麻子主动交付了钱财。所以从行为上看张三的行为构成了诈骗。

  虽然张三是诈骗,但如果麻子没死试图要回已经支付的价款,法律也不保护。因为麻子雇凶杀人的行为本身也不合法,麻子的请求没有合法基础,所以麻子不能“要回钱”。

  主持人:哦,是这样的。张三杀了麻子,是故意杀人吗?

  胡俊军:分析一下,因为从电影中我们看出,张三从一开始发现麻子的“保险柜”中有很多钱财之时,就已经萌生了要侵人钱财的犯意。

  于欢:对,主要是孙红雷的眼神,呵呵。

  胡俊军:当张三的一连串预谋行为,包括我们刚刚分析过的盗取了老板娘的波斯枪,都是预谋要杀害麻子而嫁祸老板娘,他的最终目的是——钱。由此可以看出,杀死麻子是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钱物。这就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应定为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入户抢劫的都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于欢:张三行为属于情节极为严重,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

  主持人:好,看看第二天,故事情节大概是:赵六与陈七商议,赵六利用已掌握的密码信息打开保险柜取得麻子拖欠的工钱,陈七不同意,俩人发生第一次论战。论战后走至账房门前,声响惊动正试图打开密码锁的张三,张三伪造好现场后逃走。赵六在陈七的干扰下第一次取得工钱失败。因被老板娘痛骂的李四儿终于回到面馆,梦中被不详预感惊醒,前往账房查看,此时惊走了第二次来账房破坏保险柜的张三。李四进门后发现麻子已死,账房桌上留有作案工具波斯枪一只。惊吓之余,李四为“帮助”老板娘,遂清理现场后并将波斯枪放置麻子尸体内将尸体运至南坡掩埋。掩埋途中巧遇麻子转活,麻子伸手拔枪试图枪杀李四,但枪支不能发弹,李四拿过枪支查看,波斯枪走火彻底打死麻子,李四将麻子尸体彻底掩埋并带回波斯枪。赵六与陈七借机再行来到账房,赵六运用手艺打开保险柜,取得两人被拖欠的工资各800文,赵六发现李四与老板娘的贴身内衣收藏后离开。张三随后到来,发现麻子尸体消失、保险柜已开,冲向保险柜试图找回曾交给麻子的内衣,搜寻未果。

  于欢:本节的关键性要素是赵六、陈七协商盗取工钱到最终盗取钱财、李四藏尸南坡、李四二次枪击麻子。

  赵六、陈七盗取钱财实际上有三次,第一次是他们两个论战到底要不要盗取,到了账房门口又返回。第二次是真正决定去盗取,并且已经盗取成功。第三次是赵六一个人去盗取,在盗取后还未来得及离开现场就被张三杀害。当然第三次是发生在第三天,我们在本节只来分析前两次行为。

  主持人:赵六和陈七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盗窃罪?

  胡俊军:是的,他们是以秘密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当于一年工资,是盗窃罪。但我们还要分析细节:

  其一:赵六和陈七为共同犯罪,赵六是主犯,陈七是从犯。事先通谋时,陈七曾劝阻赵六不要去偷钱。

  其二:第一次准备实施偷盗时,因陈七内心害怕离开现场,赵六追随而去,此次行为“失败”。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视为犯罪中止。这里想补充一点的是,如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是主观方面的还是主观方面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成功,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其三,第二次盗窃得逞,则是盗窃既随。

  主持人:那李四去南坡埋藏尸体,失手打死了麻子,这个行为怎么判定?

  于欢:这是两个行为。去南坡埋藏尸体,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主持人:那不是得帮助当事人吗?李四以为他帮助的是老板娘,但实际上不是。

  于欢:这是行为人搞错了对象,但是他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犯罪的行为并且有危害的结果,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持人:嗯。对于李四在埋尸途中巧遇麻子转活,在麻子屡次开枪未果的情况下,李四拿枪查看枪支走火杀死麻子的行为呢?

  于欢:首先,我们断定李四这是一个过失行为,他做的行为只有埋尸的意图,而没有再杀人的犯意。其次,枪支是李四在查看时走火杀死麻子的,李四属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枪支走火,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我们来看第三天的故事:张三再次准备进入账房行窃时,发现赵六出现在账房,这是赵六再次返回偷窃现场,打开保险柜欲将剩余金钱收纳怀中。张三用铁链勒死赵六后,将赵六包好的钱财放至自己包袱内,并找到李四与老板娘内衣收藏。清理犯罪现场后,张三拖动赵六尸体至南坡掩埋。李四掩埋麻子尸体返回面馆,中途内急,在张三藏匿赵六尸体的地方如厕,发现一个烟袋杆,随手扔至壕沟。张三遍寻烟袋不着,返回藏尸地见寻找,看到地上有李四如厕时掉下的钱袋,担心被李四发现其杀人藏尸,遂起杀意。陈七梦中惊醒,再次来到账房发现空空如也的保险柜,因担心事情败露牵连自己,遂收拾行囊仓皇出逃。

  在这段故事情节,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关键点?

  于欢:主要有三个点:赵六独自行窃,张三杀人藏尸,陈七畏罪出逃。

  前面我们分析了赵六和陈七的盗窃行为时提到了第三次的盗窃行为,是赵六独自一人实施的。赵六进入账房偷盗保险柜内的财物,应确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这次与上两次盗窃不同的是,上次是赵六与陈七共同犯罪,这次是赵六单独的犯罪行为。但是这次在盗窃的过程中,赵六虽然已经取得了财物,还没有离开犯罪现场就被勒死,未能完全取得财物的控制权。所以,在这个时候赵六是盗窃未遂。

  张三残杀赵六,我们来分析一下,张三前往账房的动机是为了拿到保险柜内的钱,原本是打算盗窃财物。正好碰上赵六将保险柜打开并将钱物纳入怀中,遂杀死赵六,将钱物据为己有,以暴力的方法抢劫财物,主观故意由盗窃变为抢劫。张三在盗窃既遂前,还没取得财物时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定普通抢劫。张三勒死赵六的行为是张三预谋取得钱财的手段行为,因此杀人行为也为结果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张三有几个加重量刑的情节:一是入户抢劫,二是抢劫数额巨大,三是抢劫致人死亡。因此张三应处以死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陈七因为害怕赵六第二次盗窃的行为败露而受到牵连,仓皇出逃。陈七没有参与赵六的第二次盗窃,但陈七第一次与赵六窃取800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陈七为逃避法律责任,畏罪潜逃。

  主持人:谢谢于老师。我们再来一起回顾一下第四天的故事:李四掩埋麻子的尸体后,回来见到老板娘,告知情况,才知道可能是替他人掩盖罪行。而此时张三担心李四发现其杀赵六并藏尸,为灭口而箭杀李四。李四弥留之际交波斯枪于老板娘,老板娘飞奔上楼躲避追杀。张三杀至店内追至二楼,试图打开老板娘紧缩的房门,被老板娘用剪刀钉伤手臂至门上。张三使用另一只手臂试图打开房门时,老板娘紧急时刻扣动扳机,张三毙命。

  好,请胡老师来分析一下这一段故事。

  胡俊军:两个重要故事,一是张三箭杀李四;二是老板娘枪杀张三。

  先看第一个,张三为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追踪李四至面馆,并用弓箭射杀李四,为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张三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可判处死刑。

  再来分析老板娘枪杀张三。基于张三的追杀,老板娘对张三实施了两次伤害行为:第一次,在张三伸左手进来打算打开房门之际,老板娘用屋内剪刀钉伤张三手臂。第二次,在张三右手臂穿透房门试图打开门栓时,老板娘在紧张危机时刻扣动扳机,将张三打死。老板娘的这两次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们法理上说的特殊正当防卫。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老板娘的行为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确定为正当防卫。

  主持人:我们联系电影的全部故事情节,请于老师当一次法官,总结一下每个人物的判决结果。

  于欢:将全部内容串在一起,简单说一下。

  波斯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老板娘,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李四,犯毁灭证据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麻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故意杀人(未遂),数罪并罚。

  赵六,盗窃(中止)、盗窃罪、盗窃(未遂),数罪并罚。

  陈七,盗窃(中止)、盗窃罪,数罪并罚。

  张三,故意杀人(中止)、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也有规定,犯罪分子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后能够定罪量刑的是:老板娘、波斯人、陈七。

  主持人:谢谢两位。最后,看看胡老师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胡俊军:表达两个观点:

  第一,我们访谈的目的是通过电影情节来复习或者学习法律知识,虽然我们的态度是严肃的,但是电影内容是虚构的,情节交待得也并不细致,我们也是用戏说的方式来交流,朋友们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必要钻牛角尖。

  第二,这部电影上映后,观众褒贬不一,我们不评价电影本身,也不评价观众的褒贬。但我认为,每个观众都可以有自己的评价,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来欣赏,在我看来,将电影当作复习法律知识的工具,也乐在其中。

  最后,祝各位学习进步!

  主持人:好,法眼看《三枪》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两位老师,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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