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在第14页“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上方 2.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根据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法的渊源分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
加在第14页“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上方 4.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1)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加在第19页左上方 2.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首先来自于法律,其根源是法律有国家强制力。其次,法的效力来自于道德。法律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体现了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再次,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加在第39页关联法条上方 5.《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规定,监督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内容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同时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监督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又带有共性的问题;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加在第57页经典题及解析上方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使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能力进一步增强,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法律职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在法律制定中,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平处理和规范,实现社会正义。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加强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建设,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守法方面,一切社会主体都要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
加在第87页左边倒数5行上方 明刑弼教是明清时期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所突破,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这就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加在第104页“5.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下方 (1)《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皇帝谕令和法律的汇编,共12编,于公元529年公布。《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同名著作为蓝本,依照新律精神,参酌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于公元533年问世,是钦定罗马私法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学说汇纂》是按照查士丁尼的指示,搜集历代著名法学家的书籍,撷其精华而成的,于公元533年公布。《新律》是法学家汇集的公元535年至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上述四部法律汇编统称为《国法大全》。
加在第161页左面第一行下方 5.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将指导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加在第218页左下方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精要知识点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精要知识点详解 1.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将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1)依法治国。是指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其内容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3)严格依法办事。 (2)执政为民。是指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求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清正廉明,甘当公仆。 (3)公平正义。坚持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廉洁办案。 (4)服务大局。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和倾向,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发挥作用。 (5)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加在第220页经典题及解析上方 3.审判类型 (1)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2)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3)行政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加在第251页第四节上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6.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7.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己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4)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5)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8.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3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立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加在第280页关联法条的上方 10.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包括: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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