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考书目
要想学好民法,要给自己选好学习材料。我个人推荐以下几种:
1、《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是必不可少的,第一、大纲指明了复习的范围;第二、通过比较新旧大纲可以发现今年新增和删除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复习;第三、大纲明确了争议问题的立场,是考试的既定方向。与此同时,《考试大纲》也由它的缺陷,第一、大纲过于精简,未给出识记、重点和难点,这必然增加考生的复习难度;第二、没有指定与《考试大纲》配套的辅导教材,所有书目均只起参考作用,对考生来说,如果没有一本与大纲配套的好教材,庞杂而又多变的民法无疑是令人头痛的。
2、《联考指南》
民法的教材虽然很多,但对于法硕考生来说,《联考指南》无疑是和考试最为接近的一本,最有参考价值,所以考生可以认真仔细的研读,当然,《联考指南》也会有错误,所以大家要有求证精神。
3、《考试分析》
《考试分析》和大纲也是比较接近的,它也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该学习、参考,这本书和《联考指南》比起来,联考指南比较基础而考试分析比较精炼,所以它比较适合看了指南后有一定基础的考生,在后期,这本书会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
4、相关的法律条文。
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等。
5、习题。
选定一本历年试题分析,选和教材配套的真题书进行分析,预测今年的考点;选定几套模拟题。在考试前的一段时间,集中精力做几套模拟题测试自己的复习成果,查漏补缺,提高学习成绩。
三、学习建议
前面已经把民法的知识点梳理了一下并且也谈了参考书目的问题,现在就谈谈该如何学习民法的问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句话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生活中所发生事情的法律,把民法所有的知识点串连起来,发现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即使民法的知识点再庞杂,只要按照一定体系去理解,学起来还是会有条不紊,提高效率。
(1)、我们应先了解民法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和民法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基本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我们学习民法所必须学习的,如果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民法是什么?它“管”什么?它的“底线”是什么?那么我们还怎样去入民法的大门?如何深入学习它的内容?所以我们要掌握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功能及其内容。
(2)、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知识,我们深入学习一下,发现整个民法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三要素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个人并非是指自然人,它还包括特定的组织,即被拟制为法人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这又引起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些主体为什么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主体?这就引出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凡是民事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按照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这三类自然人所从事的活动又各有不同,应予以注意。同时,有时自然人生活出现异常,当自然人杳无音讯时,法律为了保护与该自然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他人利益或者失踪人的利益,设计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法人自成立那天起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它的变更和消灭也由法律规定,法人既然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不同国家的立法不同,它的法人类型也不同,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他组织,学理上一般称为非法人组织,它主要有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其他非法人经营体几种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在民法上,首先根据权利的内容是否与人身相关,划分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中有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人身权中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部分内容将是今年考试的重点,因为由于物权法的出台,物权部分有较大的变动,所以大家在学习时应给以高度重视。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主要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其中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法定原因,它是由法律规定的事实形成的。合同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形成的,并且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合同,合同法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的合同:买卖、赠与、能源供应、租赁、融资租赁、借款、承揽、建筑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技术等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的差异。对于合同,其成立和生效至关重要,要约、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步骤,格式条款制度的设立,其法律效力决定了通过建立合同之债约束 “ 陌生 ” 的交易双方。随之而来的是合同的履行、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定金和保证)、合同的解除。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财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本质是获得财产,故也为财产权。主要内容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尊严权、信用权以及肖像权。身份权是因特定身份的存在而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权利。因结婚形成夫妻身份产生的配偶权、因出生产生的父母身份形成的亲权以及亲属权,监护权等。上述权利都是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的,故为实体权利。为了更好地区分实体权利,使之类型化,根据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了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皆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为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立遗嘱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目前的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事实,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报废、时间的经过。其中,时效制度具有独立价值,包括取得时效、除斥期间。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事实,包括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表示行为也称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民事行为根据其所效力状况,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所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和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两项重要的行为即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三种类型。若代理权使用不当就会发生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现象。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创作作品、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
民事权利需要获得保护,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又需要加以制裁,故民事责任制度独立出来,它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构成,具体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方式。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占有很大比重。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