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考试指导 | 试题资源 | 下载中心 | 本站商城 | 个人博客 | 图书中心雁过留声 | 考研论坛 | 考研大纲 | 司法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法硕专区 | 中高考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1考网 >> 法律硕士 >> 复习指导 >> 民法 >> 文章正文  
 
 
 
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
作者:slschool 文章来源:slschoo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5 20:32:59

南山市有A、B两家酿酒厂。A厂历史悠久,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本地顾客喜爱,并远销其他省市。B厂见“北湖”白酒如此受欢迎,也将自己厂生产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标,立刻销售量大增,当月获利润50万元。B厂领导欣喜之余,听说A厂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批准。A厂闻讯后,气愤至极,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南山”作为其所生产的白酒商标,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问题]1.A厂是否可以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什么? 2.A厂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答:
1.A厂无权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依据,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A厂虽先使用“北湖”商标,但未注册,不享有专用权,因此不能主张B厂侵权。
2.商标局驳回A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是由于地名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易造成市场混乱。本案中A厂申请注册的“南山”商标是市名,不能作为商品的商标。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一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评论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必填项) ·注册用户·
    Email: QQ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今日推荐
    最新新闻资讯

    2007年考研高校复试线

    2008年全国各省硕士研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专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招录笔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英语口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计算机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专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08公务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甘肃11家单位招90名公务员 七类人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国家粮食局录用公务员部分职位资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08公务员录10-24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8年公务10-24
    最新复习指导
    普通文章[政治]考研马哲知识点:人类社会的本质10-24
    普通文章[政治]考研指导:十七大时事复习重点学10-24
    普通文章[政治]名师肖秀荣揭示十七大政治报告要10-24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专家谈公考行测判断题之刑法基本10-23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07年司考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10-23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07年司考专题知识之刑法全真模拟10-23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2007年司考真题点评:三国法试题10-23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点评:民10-23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2007年国家司考简答题范文:社会10-23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参考范10-23
    最近试题资料
  • 此栏目下没有文章
  • 最新增值资源
     
    1考网简介 | About 1kao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2004-2010 www.1ka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务员考试 MBA论文 考研大纲 中国1考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