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到来的2011年9月18日,我们要迎来各地区的政法干警的考试,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的测试,这部分内容包括了法学的两大核心学科即刑法学和民法学,而且此卷分值为150分,由此可见,是否能够真正的掌握这两大基础核心法学科目成为了致胜的关键。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专家将从真题的角度出发,深入解析依然具有重复测试性的真题,并对今年的备考给予大家启迪。
例题一: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分类。这个知识点基本上在近期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屡次进行考查,在实际生活中,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语言很少使用,对其分类并没有多大的应用价值,但却极具考试价值,可以说属于考生们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众所周知,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根据条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消灭)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就本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决定甲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来,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
例题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显然,各位考生可以从历年真题中得知合同法中双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也是每年民法必考的内容。下面我们就对这个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当对方提出请求时,你的抗辩权成立,享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请求权人所请求履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抗辩权人产生的“不安全”状态所享有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对方不能履行,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来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条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C项正确。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项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D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有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试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总结,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中,法律条文并不显示抗辩权字眼。理解抗辩权一定要根据法条和理论阐述共同进行。最重要的抗辩权有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中的先诉(先索)抗辩权。时效抗辩为永久抗辩,后四种称暂时(延期)抗辩。抗辩权是重要考点,将来还会以不同方式进行命题。
例题三: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这是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之一,也是刑法的核心所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对于有些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再如,刑法第257条规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在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所以,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本题选项A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选项BC中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都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例题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这是刑罚具体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实务工作中也会大范围适用到,下面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细致分析:
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所以,选项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选项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和选项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吸收原则,选项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并科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即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的并罚,对于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而且,尤其不能忽略的一点是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此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新的修正,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可以说,作为一个传统热点,这一知识点又被修正,于是变得更加重要。
综上所述,法学考试一直贯彻着一个原则就是“重点恒重”,本文中提到的这四个题目非常典型,也是几乎每年都从不同角度考查的知识点,而且又存在新的增补,希望各位考生能够全面理解,精准把握,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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