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八 农村义务教育
整理:孙景民博士助手 吕敏之
一、存在的问题
1.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 转移支付资金不能完全弥补资金缺口,县乡财政困难加剧。
3. 教师队伍状况令人忧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低下。(2)优秀教师流失严重。(3)教师年龄老化现象突出。
4.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5. 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较差。
6. 发展非均衡性问题。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不同地域之间发展的非均衡性。(2)同一地域内部发展的非均衡性。
二、原因分析
1. 国家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总量不足。
2.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比重过大。
3. 财政对教育投入的结构不合理。在财政对教育投入总量不足的同时,教育投入的内部结构上也存在问题,表现为三个方面:(1)国家财政对义务和非义务教育的投入结构不合理。(2)城乡义务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3)中央与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的结构不合理。
4. 事权财权不对等,县乡承担的义务教育任务相对其财力来说过多。
5. 转移支付不规范。
6. 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文化困境”。
三、对策与措施
1.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2.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1)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3)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3. 调整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事权和责任划分。
4. 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5. 大胆探索,不断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以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支持力度。(2)着眼未来,探索建立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3)要结合中小学教师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大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调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4)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使其制度化,并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6.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质量。(1)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保证农村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要求的同时,努力增强农村教育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使之更加适应农村实际,贴近农村孩子需要。(2)要改革农村办学模式,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3)要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4)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始终把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放在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5)要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
7. 适当调整财政对教育事业投入的结构,降低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比例,将其转到义务教育上来。
8. 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
9. 积极发展民办教育。
10.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四、参考文选1
推进教育公平 促进均衡发展
——谈谈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
2006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该法的灵魂就是要把均衡发展作为一个根本的指导思想,而其基本理念就是要通过新的《义务教育法》来推进教育公平。在我看来,新的《义务教育法》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首先,新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对农村而言,2007年起要全部免除学杂费;所谓统一性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所谓义务性,是指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其次,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新的使命。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里明确了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在教育教学工作总的要求上,在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上,在义务教育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推进义务教育都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再次,新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最后,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政府的首要责任。过去我们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时候,有一句话叫做“人民教育人民办”,把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让社会来承担。新的《义务教育法》,就把义务教育落实在政府的肩上,特别是在体制上,强调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规划实施,然后由问责制支撑和保障。
我们可以看到,新的《义务教育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调了教育公平的重要性,这不仅是新形势下推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法精神,通过规范办学秩序,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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