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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如何界定公考申论中的社会热点(二)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2:26:21

  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赵同勤

  从上面所列举的历年申论命题材料来看,确实都是过去近一两年的社会热点。这就导致一些研究者或者应试者把考试取得成绩的希望押在能否扣住热点上,有些所谓的名师在网上公开声明在考前已经押住了考题,即在考前的辅导到提到或是给出了有关土地的资料,有的应试者挖空心思找热点问题,有的把辅导老师的热点问题背下来以应对考试。但就2007年的申论考试成绩看,成绩普遍不理想,大多在40分左右,许多考生认为所得成绩与考前的自我感觉相差甚远。那么这是为什么?关键问题在于没有掌握什么是社会热点,怎样关注社会热点。笔者以为,能否成为社会热点尤其是能否成为考试命题的给定资料所反映的热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

  首先,社会热点应该是“社会问题”。什么是“问题”?按照决策学的解释:问题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即人们对目前某一事物的现状感到不满意,需要加强管理,达到理想状态。社会问题就是某一方面存在的状况已经令人感到不解决就会出现矛盾,甚至引起社会混乱,导致社会停滞不前或社会严重失调。如土地问题就集中反映了这一点,由于城市的不断扩张,致使城郊的农民失去土地,失去生存依靠,造成失业;由于土地供应减少,导致城市的

商品房涨价,大量的企业占用耕地,农村的砖瓦厂、空心村占用土地不能有效利用,所以由于土地资源的减少,土地供应量的不足和由于土地的失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农民忧心忡忡,市民渴望买到
经济适用房
,这些都是土地引发的问题。2006年的政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也是这样,近几年,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的灾害和突发事件不断发生,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引发社会恐慌。2005年的三农问题也是这样。所以社会问题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某一方面的矛盾出现或加剧。这样看来,不是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成为社会问题,不是任何热点都会成为命题的依据。正面的、个体的、局部的、意识形态的都不可能成为社会热点,不可能以此来命题。

  其次,社会热点应该是“政府问题”。即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是政府所要着力解决的,而且也必须与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紧密相关,如解决土地问题,是新时期以来政府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为此,出台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更是政府的责任,三农问题是中央政府每年出台的第一号文件所关注的核心,汽车发展和城市交通拥挤问题也是政府极力想解决的难题。所以,如果发生的某一社会热点与政府的关联性不大,或是不是政府所要面临解决的问题,一般就不会成为申论的命题范围。

  再次,社会热点应该具有普遍性。即所存在的社会热点问题不是刚刚出现,也不是还没有出现,是已经出现,而且问题已经积累到比较严重的地步,已经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措施,人们对此也形成了一些科学的认识和看法,有些地方对解决此类问题的做法也有值得借鉴的正面意义。所以,社会热点对于应试者来说,不是新鲜事物,不是没有定性的问题,不是务虚的意识形态问题。既然是热点,就应该是已经被人认识和了解的矛盾,是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热”问题。

  金路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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