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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国家司法考试太难不符合国情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2:37:53

  3月14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菊花在会上发言,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报考司法考试挤占法律专业人士名额、司法考试试题太难不符合国情等等。针对赵菊花的这一说法,大洋网记者采访了列席十届全国人大会议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他们提出了一些更为详实的解决办法或不同意见。

  赵菊花:

司法考试太难不符合国情

  赵菊花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是提高法官的专业性和专业水平,实行司法考试五年以来,总体上对法官队伍水平的提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通过这几年的实践也逐步发现了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报考资格中包括“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即允许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非司法专业人士报考。这本来是为扩大司法考试报考面而采取的一项优惠措施,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一是干扰了国家的人才计划,因为国家每年各专业的招生应该是有计划性的,应该是根据各行业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那么,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报考司法考试,可以说是对国家人才计划的一个严重干扰。第二是挤占了法律专业的资源,因为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有限的,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报考,必然挤占了一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资源。通过这几年的实践经验发现,有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由于应试能力比较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经过几个月的培训过程和模拟法庭的检验审核,却发现他们之中许多人执法办案的能力相当欠缺。这样的人如果进入法院、检察院一线,势必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再一个负面效应造成了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人才从业混淆的双输局面。

  赵菊花还认为,目前的司法考试试题存在问题,一是题量过大,大多数考生做不完试题。导致许多考生,包括法律专业研究生,经历过多次考试仍不能通过考试。其负面效应一是导致考生过于强调应试能力培训,忽视了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精神的培养,二是直接导致了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法官、检查官的断层。这些事实都证明,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存在一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的问题,脱离了目前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造成了国家培养出的大量专业人才的浪费。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考试成为了卡在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一个瓶颈。

  张学军:司法考试的问题和缺点要改进

  张学军检察长认为,司法考试实行五年以来,其所取得的成绩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实行司法考试以来,成为法官、检查官和律师的门槛提高了,有效地防止了一些素质低的人进入了法院、检察院和律师队伍,这样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检查官、律师队伍的素质有很大的好处。过去一些靠批条子、走关系进来的现象也得到了有效遏制,司法考试制度应该说是功不可没。

  但张学军也承认,在肯定司法考试制度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存在的一些问题。正如赵菊花所说,第一个问题就是试题面太广、量太大、通过率低,被称为“天下第一难考”,每年十几万人参加考试,只有4%的通过率。这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不相适应,形成了矛盾。一方面我们需要大量的检查官、法官和其他法律人才,而司法考试门槛太高致使大量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乃至博士生都难以通过,供求关系不能平衡。第二个问题就是报考资格问题,一些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因为缺乏四年正规法律教育的基本功,导致长期办不了案,形成了一种“空壳”现象。而一些能办案、司法经验丰富的人却因为应试能力不强,无法通过现在这种门槛太高的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对于第二个问题,张学军认为,如果不能在报考资格上设限(只允许法律专业学生报考),就应该采取“补课”的方式,让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考生在正规院校修完四年法律专业本科课程,打牢法律的基本功,这样他们在实际办案中上手就快。

  针对第一个问题,张学军说,司法考试的题量应该适当减少,难度也应该适当降低,而通过率也应该相应提高,这样才能适应当前国家急需法律人才的实际。对于具体的考题问题,张学军说,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学术界专家学者都还存在争议的考题不应该出;一些刚刚通过的、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学过的新法律,应该以考条文的形式出题,而不必要考分析、展开评案等等;另外就是“参考答案”要明确,不能再出现一些错误现象。张学军还说,许多司法考试考生觉得考题中“陷阱”太多,许多法律专业因为作了部分探究反而“中计”,而一些没有作出深入探究的人却可以“碰”对。

  张学军总结说,不能简单认为“司法考试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虽然目前最高层对于司法考试是否需要改革、该如何改革还没有具体的意见和办法,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点确实需要改进,使司法考试更健全更完善,更好地发挥好“准入关”的作用和适应“人少案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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