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宜教育国内考试研究中心教研组组长 戴斌(blog)
【社会问题的背景】
(1)2010年7月15日开始,一家保安公司与湖南省邵东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协议,以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在夜里10点到次日早6点,为邵东县城区提供有偿治安巡逻服务。政府让保安公司“承包”当地社会治安,引发广泛争议。
(2)每到夜里10点,在湖南省邵东县城区的大街小巷就会有4人一组巡逻人员,穿着统一的保安制服,头戴白色头盔,手持电筒和橡胶警棍,步行在各个街道社区。这些负责县城夜间治安防控的,是邵东县政府花钱雇佣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队员。
从7月15日开始,这家保安公司与湖南省邵东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协议,以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在夜里10点到次日早6点,为县城区提供有偿治安巡逻服务。
根据协议规定和县综治办的要求,保安公司进行夜间街面的治安防控,对可疑人员和可疑车辆可以进行盘问;对正在实施“两抢一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控制,然后交公安机关处理;巡逻保安在巡逻中抓获违法嫌疑人在物质奖励上视同见义勇为行为,按抓获嫌疑人数量,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
(3)县政府与保安公司签订的承包治安巡逻协议中,还规定了“抓人”指标,并依“抓人”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惩处理。
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每月至少完成抓获被刑事拘留的违法犯罪嫌疑人2名以上,乙方安保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按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奖励,每少抓一人扣承包费2000元。通过巡逻,乙方巡逻区域和时段内,当月未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不扣承包费。此奖金按见义勇为奖励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兑付。
(4)从7月15日至今,保安公司承包治安巡逻已实施两个月。邵东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朱学明说,通过实施情况来看,“保安公司上街巡逻的效果还是蛮好的,刑事发案大幅度下降”。但是,邵东县的这种做法,引发了保安公司承包夜间治安巡逻是不是政府出租公权的广泛质疑。
网友将矛头直指政府“转包”治安权:社会治安防控、打击违法犯罪是政府职责内的事情,保安公司承包治安巡逻就是承包了政府的公权力。
很多民众质疑:国家和纳税人每年投入大量的财力到公安部门,维护治安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如今政府又用公共财政去雇佣公司来做这个事,其背后有没有利益勾结?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据了解,邵东县有湖南最大的一个派出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有民警128人,加上其他辅警,实有警力300多人。但是,在面对城区面积不过20平方公里的一个不大县城的基本治安时,这个派出所的所长李爱军认为还是“警力不足”,所以需要雇佣保安。
更令人不解的是,即便广受质疑,邵东政府有关方面态度却很坚定。朱学明说,如果(让保安公司“承包”治安)效果不错,县政府将与保安公司签订至少一年的正式合同。将来发展势头好的话,还准备再引进一家保安公司参与白天的治安防控。
(5)根据签订的《邵东县城城区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乙方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对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可以盘问,但必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网友质疑:如果仅仅是口头盘问而不进行盘查,又如何取得违法证据,确定是否是违法犯罪行为呢?如果进行盘查,是不是事实上就行使了与警察一样的执法权呢?
在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墙上,贴着治安巡逻的承包区域和详细的巡逻路线图,摆放着相关营业执照。公司总经理杨斌说,保安巡逻只是治安防控的辅助力量,不能等同公安巡逻,“根据协议,我们没有执法权”。
朱学明强调,保安的巡逻与公安的巡逻在职责和职能上有本质区别,保安巡逻不入户不进店,仅仅是路面治安防控,对街面正在实施作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现场抓捕,而且抓捕之后必须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保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审查、处罚以及其他的权力,“没有处罚就不存在有执法权的问题”。
但是,有过参与治安联防经历的长沙市社区干部叶盛认为,这种做法有创意,但效果好坏要看监管是否有力长效。一些事往往时间一长,监管就会松懈,乱用执法权问题就会随之出现。到那时即使对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人员作出处罚,但对政府的影响已经造成,最后还是要政府来“擦屁股”。这种做法“风险很大”。
(6)邵东县城区面积2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0多万,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10万。这个县城近几年频频爆出将公德、公权“商业化”标价的新闻。2008年,邵东县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将见义勇为明码标价,对于抓获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的市民,在表彰的同时奖励2000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现金,此举一度激发当地民众广泛参与,甚至出现“职业抓手”。“见义勇为商业化”引发巨大质疑。
在今年将治安权“商业化”承包中,规定“抓人”指标并依“抓人”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惩处理,是整个协议书条款中最受质疑的一条。人们担忧:对于素质不太高的保安来说,金钱的诱惑很有可能导致他们为了奖金乱抓人、制造冤案。受雇保安分内的工作居然也要按“见义勇为”来奖励,实在荒唐。
(7)对于质疑,朱学明解释说,既然是市场化运作,就要用经济杠杆来衡量结果,保安公司每抓一个嫌疑人奖励2000元,是因为他们工作做出了成效。定指标是一种责任的激励措施,“并不是说允许他们胡乱抓人。”
虽然面对质疑和争议,但邵东县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似乎“初显成效”的效果却让邵东方面坚信自己走“商业化”的道路并没有多大问题。朱学明说,第一个月,保安队员就抓了6个犯罪嫌疑人,第二个月抓了3个,两抢一盗可防性案件下降了25.3%,“效果蛮好”。他说,保安公司承包路面治安巡逻,如同物业管理一样,只是业主变成了政府,小区变成了城区,为什么这么一变就会有这么多的质疑?据新华社电
【核心观点】
(1)雇佣保安替代警察夜巡,这种极富“创意”的“转包”治安权做法,不得不让人钦佩当地政府的“勇气”与“智慧”。说其“勇气”,是因为在一个稍具法治常识的环境中,政府“转包”治安权力都是要面对广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质疑;说其“智慧”,实在是这种“转包”不仅巧妙地卸掉了其法定职责,还无需政府自己“埋单”。
然而,这种于法无据的做法丝毫经不起推敲,很可能流为现代法治的“笑柄”。宪政社会,公民向政府支付赋税,就是为了“购买”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与服务,如果这种安全与服务可以转包给其他人,公民缘何不直接向别人“购买”,还额外负担供养一个“中介者”呢?
(2)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即便是协议下的转包,承包方也不能获得执法权主体资格。执法权是公民以立法的方式授予政府部门,在未取得公民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转嫁给另一方,否则即是一种渎职。虽然当地一再强调保安“没有执法权”,但我们看到,保安公司在进行夜间治安防控时,可对可疑人员和车辆进行盘问,对正在实施“两抢一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控制,请问这不是执法权是什么?总而言之,公权商业化运作的背后,是职能部门对法律义务的推卸与背弃,而其最终伤及的将是公权自身的根基。
(3)我们需要构建治安防范体系,为民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这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维持社会秩序,传统上就是政府最基本的一项职能。而治安交由“他人”承包,就等于是撤了政府职能中上最不该撤的一项职能,其结果就会产生政府职能错位的后果。虽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个全能政府,因此有必要放权,但要放的是管理经济和干预市场的权力;但就提供法治、秩序和公共服务而言,政权权力不仅不应该放,反而还应该加强。转变政府职能,不能一味削减政府的职能和职责,尤其要避免以市场化为借口,把一些已经比较"缺位"的基本职能,比如维护社会治安功能更小化、最小化,以至完全推回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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