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振
宪法是司法考试中一门比较“鸡肋”的学科,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从分值来看,在司考总分600分的框架下,保持在20-22分之间,2006年考了21分;从知识点来看,宪法的知识点却不少,包括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宪法的实施及保障,简言之,基本可分为理论和法条两大板块。很多人复习宪法有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未必能记住多少。
我们在分配复习时间的时候最好把握一个原则,那就是按照分值来安排复习时间,对于宪法,投入时间过多,就会影响其他更重要的部门法的复习;另一方面,虽然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但投入时间过少或完全放弃宪法又是痛苦的,尤其对于那些水平在360分上下浮动的朋友更是不能承受之重。明智的选择就是提高复习效率,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掌握大量的知识点。俗话说“看菜下饭、量体裁衣”,针对宪法知识的不同板块,我们就要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正确应对。
那么首先看看理论板块,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特征、宪法史及其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作用、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政、宪法的渊源和结构,理论部分分值较低,占宪法分值的三分之一左右,所以要抓准复习的对象。我们总结历年宪法理论板块的真题,发现其中的考点都不会超出法律出版社每年的参考用书上的相关内容。所以,复习这个板块,要抓住参考用书,把宪法理论内容的那几十页背熟就可以了。记忆要注意先理解其逻辑、后串联其体系。另外,注意把握近两年宪法理论部分考察的趋势,我总结为两大趋势,一是跟踪社会热点,对当年的社会政治热点往往有所反映;二是侧重宪法史的考察,对于参考用书中明确点出年份的知识点要多留意。
法条板块是宪法的主力军,宪法法条考察的特点是:1、极高的精确度要求,毫厘之差就会全盘皆输,浪费劳动;2、出题比较偏,常规的知识点考查较少。那么针对性的复习方法就是:
提高法条掌握的精确度。要提高精确度,首先就要对法条的含义有准确的理解,找准考点,要从纷繁复杂的文字中找出有效信息,剔除无效信息,给法条瘦身。什么叫可考性?就是不能简单得太通俗易懂,也不能难到谁都不懂,判断可考性最简单的标准就是历年真题。同时,由于知识点往往分散在数个法条之中,我们需要将立法者的语言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编排,相当于重新编一次司考法条,简化记忆的难度。
试举宪法典第六十二条为例(条文不赘述),该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但分析后发现,具备可考性的不过四类,即立法权、宪法监督权、人事任免权、行政区域设置权。立法权,包括修宪权和制定修改基本法律权;宪法监督权又可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结合掌握;人事任免权又分为两类,选举产生和根据提名决定产生; 行政区域设置权又要和国务院以及省级政府的设置权结合起来掌握(《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可以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可以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等。这样就把信息量至少从15减到了4。
做题时对自己要有自信。有的考生可能由于性格的原因,对自己不太自信,在考场上把答案改来改去,最后往往改错。这就提醒我们,宪法试题由于对精确度要求非常高,干扰项必然很具有迷惑性,我们必须相信自己,相信自己做题的第一感,大量事例证明,做司考题的第一感往往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人大脑的记忆库对外界刺激的最本能最真实的反应。
尽量口诀化。宪法法条以内容多、数字多而著称,化繁为简的捷径就是尽量口诀化。口诀化的妙用在于,一个字可以记住一个知识点,一个口诀有多少字,就能记住多少个知识点,如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可以口诀化为“两高三主席”。
对比记忆。宪法中很多制度往往有微妙的差异,不细心就容易掉入出题人的陷阱,这就需要经常对比、总结不同制度的异同,做到有条不紊。例如《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罢免经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级)人大代表要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而直接选举的当选条件是:1、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这也是该选举生效条件);2、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两个过半数。两种制度虽然都属于直接选举这个知识场,却有泾渭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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