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前大预测 |
作者:余忠尧 文章来源:万国学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8: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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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趋势和考试重点
在司法考试中,理论法学一般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近五年来,2003年司法考试内容和题型的变化最大,增加了法制史部分和论述题题型。现在,理论法学的内容和题型已基本定型。理论法学的题型包括选择题和论述题。选择题有单选、多选和不定选,这五年共考了174题,其中法理学72题,法制史33题,宪法学69题。论述题共考了7道,其中与具体案例相结合的应用型论述题5道,纯理论型论述题2道。可见,理论法学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日益增加,现在约为125分,占总分600分的1/5以上。由于理论法学不仅知识跨度广,而且理论难度大,这使许多考生在司法考试的卷一和卷四上栽跟头。在笔者所接触的去年司考成绩为350分左右的考生中,有90%左右是失败在卷一和卷四上。为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把握理论法学,赢得更多分数,笔者在分析总结以往真题的基础上,对2007年理论法学部分的命题规律和考试重点作出以下预测,供大家参考。
一、客观题命题趋势和考试重点
1、理论法学的客观题命题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选择题的题干乃至选项,越来越多地与具体案例、法条和判决相结合。法理学方面,2006年卷一第1题,就是与《合同法》第41条的“格式条款”相结合来考查;同年第55题,以养父暴力干涉女儿婚姻自由为例,结合法院的判决以及《刑法》第257条来命题。法制史方面, 2005年卷一第15题涉计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说西汉时期丈夫偷牛,妻子知道后隐瞒,对妻子如何处理?命题者通过这个案例很隐蔽地考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2006年卷一第15题以邻居乙诬告邻居甲抢劫杀人,甲被判死罪,问对乙应如何处理?这也是在拐着弯考秦朝的“诬告反坐”原则。宪法学方面,2003年卷一第42题考查村委会主任选举问题,四个选项涉及偷过牛的人、会算卦的人,坐过牢的人,以及与小年轻谈恋爱的寡妇,问谁有资格当选?2003年卷一第43题的案例是村干部大清早破门而入将违反计划生育的某妇女从睡梦中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问侵犯了该妇女的什么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如2003年卷一第2、32、33、82题,2004年卷一第53、83题,2005年卷一第2至6题,2006年卷一第3、5、51、52、56、91、92,等等。可见,结合案例/法条/判决来考查,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这种形式的考查不但要求考生有较快的阅读速度,能迅速在大量的信息中找到关键词,而且要求考生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把握命题者用意,作出准确的判断。其次,客观题的命题,越来越倾向于多知识点综合考查。法理学方面,还用上述例子来说,2006年卷一第1题考查了规则、原则、价值冲突、以及法律解释等多个知识点;2006年卷一第55题也涉及到规则的分类、法的指引、法律推理和价值判断等多方面。法制史方面,2005年卷一第65题的四个选项中囊括了中、英、美和日本等各国的司法制度。宪法学方面,2005年卷一第94题考查了从清末到民国再到新中国的宪政史知识。此外,如2002年卷一第1、4、31题,2003年卷一第4、5、84题,2004年卷一第3、4、5、81、83题,2005年卷一第10、12、13、52、56、91题,2006年卷一第52、56题,等等。多知识点综合命题拓展了每道题所考知识点的广度,提高了难度,这要求考生有较好的知识面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再次,客观题的考查,内容常常涉及古今中外。法理学方面,2003年卷一第4题涉及梁启超提出法治概念、法家“以法治国”的观点、以及法治国家最初在德语中使用;2004年卷一第81题列举了马克思、西塞罗和韦伯的观点;2005年卷一第53题涉及“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恶法亦法”、“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有治人,无治法”等中外各家各派的观点。法制史方面,其本身考的就是中外法制历史。宪法方面,2006年卷一第8、10、11题涉及美国宪法制定之初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1830年法国宪法为协定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的内容。此外,还如2002年卷一第1、31、32,2003年卷一第31题,2004年卷一第2、82题,等等。命题者对古今中外名人名派、名篇名言的偏好无疑加大了试题的难度,这使得一些理论功底薄弱的考生颇为头痛,常常望“题”兴叹。最后,客观题选项的设计,越来越普遍地列举观点让考生进行正向或反向选择。正向选择包括正确、合适、符合、属于、包括等;反向选择包括错误、不符合、不属于、不包括等。这里的“正向”不等于正确,“反向”也不等于错误。命题者“一正一反”地要求考生进行选择,这种考题形式的本身就是一种对考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查。令人遗憾的是,笔者常听到有考生说,本来某道题做对了,结果没看清答题要求,进行了完全相反的选择,致使痛失分数。这样的安丢分是令人痛心疾首的,尤其是当只差几分就通过司法考试的时候。因此,常常“上错花轿嫁错郎”的考生可再去感觉一下2006年卷一第1、2、4、5、6、51、53、55、91、92题,2005年卷一第1、2、3、4、6、7、51、52、53、 54、 55、91题,2004年卷一第2、51、52、53、81、82、83题, 2003年卷一第1、4、5、84题,2002年卷一第1、2、4、31题,等等。在2007年的考试中,考生们头脑一定要清醒,不要中了命题者这种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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