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前大预测 |
作者:余忠尧 文章来源:万国学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8: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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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论法学客观题的命题重点表现为以下三部分:首先,法理学方面的命题重点包括法的概念、要素、体系、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价值、事实/价值判断、法律汇编/编纂、立法、司法、守法、法的监督、法律推理、法的演变、法律意识、法律移植/继承、法治理论、法与道德/科技/宗教/政策/人权等。其次,法制史方面的命题重点有西周的法制思想、契约法规、婚姻继承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法经》和商鞅变法;秦代的罪刑;汉律的儒家化;魏晋南北朝的法典发展变化;唐宋明清的立法及刑事制度;清末民国的法制;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内容与复兴;英美法的形成、特点和渊源;美国法的形成、发展;法国宪法、民法典;日本宪法;德国立法及其特点等。最后,宪法学方面的命题重点包括宪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央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宪法实施、宪法修改等。
二、论述题命题趋势和考试重点
1、论述题命题趋势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论述题命题的理论化趋势在加强。这不但表现在应用型论述题方面,而且尤其体现在纯理论型论述题方面。前者如2003年卷四的第8题,该题要求考生论述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再如,2006年卷四第5题要求结合“港商污水处理项目案”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后者比如,2005年卷四第8题要求考生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进行阐述;还如2006年卷四第6题要求考生比较某民法典的规定与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或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或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论述题越来越偏重于理论能力的考查。其次,命题者提供给考生答题的角度较广泛。比如,2004年卷四第7题“邻里纠纷案”,命题者让考生选择一种社会效果最好的维权方式,并阐明理由。同年第8题的“喜悦家庭照片合成案”,命题者供考生答题的角度更为广泛,要求“请谈谈对此事的看法”。在2005年卷四第7题“女生被超市搜身案”中,命题者甚至怕考生想不到答题的角度,于是故意指出“本案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然后要求考生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在上文提到的2006年卷四第6题中,命题者仅要求考生“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由此可见,论述题的理论化要求虽然越来越高,但考生答题的可选择角度却也越来越大,这为我们答好论述题提供了很大的机会,即我们只要准备好几个相应的专题,以准备好的专题作为论述的视角去答题,准保一气呵成,下笔有神;而不会笔头发涩,无话可说。下面在论述题的命题重点中我们再来谈如何准备一些相关专题。最后,论述题分值继续在增加。2003年第一次考论述题时,只考了一道题,却占卷四分值的30%,当时引得举国震惊。在接下来的两年中,每年都考两道题,每题25分,共50分,占卷四分值的33.33%。到2006年,依然考了两道论述题,但每题增加到35分,共70分,占卷四分值的46.67%。可见,论述题的分值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可谓得论述题者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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