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数十万考生期盼已久的司法考试大纲终于上市。相比07年大纲,08年大纲删除考点467个,变更考点297处,新增考点52个,调整幅度之大堪称历年之最。然而,透过表面纷纷绕绕的增删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大纲的变化对08年司法考试的实际影响相当有限。
以下分四个方面对08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进行解读说明,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法规变化主导大纲变化。和往年一样,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的最大原因在于法规的变化。这里所说的“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自从去年司法考试结束以来,已经新通过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法律经过了重大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08年司考大纲中。新增法律方面,诸如《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修订方面,诸如《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司法解释。08年司考大纲中具有实质意义的调整主要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这在司法制度和法律执业道德、经济法、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07年的《物权法》因为在07年大纲中反映得不够充分,08年大纲进一步深化了物权法部分的相关考点。
第二、删除考点影响有限。相比往年,08司考大纲有相当的瘦身,删除考点达到20%左右,但除了卷一中的科目外,其余学科的删除考点无关痛痒。比如刑法、民法等卷二、卷三的科目共删除考点353个,占全部删除考点的75.5%以上,看上去给考生减轻了很大的负担,实则这些删除的考点原本都不具有可考性,根本就在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之外。刑法中那些永远不考的罪名、民法中的概念和特征,从来不被聪明的考生放在眼里,所以是否删除影响不大。即使就卷一所删除的114个考点而言,宪法学和司法制度所涉及的42个考点也是从来不考的,值得注意的是法理学、法制史和三国法中所删除的72个考点。在这72个考点中,概念特征类从来不考的考点又占了相当一部分,具有实质意义的考点删除数量相当有限。法理学中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分类”等,法制史中的“上请和恤刑”、“从重从新”等,国际私法中的“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保理”、“银团贷款”以及国际投资法中的很多考点,所有这些考点的删除真正减轻了考生的负担,遗憾的是这样的删除考点太少了。值得注意的是,08年司考大纲中最有价值的删除考点体现在国际经济法部分,其所删除的考点大多是07年大纲新增的考点,等于回到了06年大纲的考查范围,背后的原因是07年参与编写大纲和教材的张新娟今年退出了作者队伍。
第三、增加考点依然值得关注。司法考试的历史一再证明了新增考点的重要性,对于每年的新增考点怎么重视都不过分。新增考点,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卷一的科目中,如法理学中的“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等,宪法中的“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宪法规范的分类”、“宪法效力”、“宪法的修改程序”等,国际私法中的“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国际经济法中的“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此外,卷二、卷三中的新增考点多数是因为法律的变化,个别理论化考点考查可能性很小。
第四,大纲形式略有新意。今年大纲中的考试说明有两点变化:一是对大纲中界定考查层次的用词“了解”、“理解”和“熟悉”作了解释,可以说是对我们去年呼吁的一个回应;二是特别说明卷四中设置若干选作题,是对去年卷四选作型论述题的一个事后确认,也指明了今年将继续采用选作题的形式。选作题的设置,无疑给了考生更多的选择,降低了考试的风险,增强了考试的信度,对考生而言自然是个福音。
无论如何,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问世了,考生也算吃了定心丸。在此,我们提醒考生:使用大纲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要被大纲的表面变化所迷惑,不要因为大纲删除了20%的考点而盲目欢喜。面对08年司考,考生用力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新增法规和大纲中卷一部分的个别新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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