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人士谈司法考试:完善司考制度任重道远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2:4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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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间房子4个人,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这就是我们全部的办公设备。”甘肃省司法考试中心副主任张兰生如是说。
的确,在他的办公室内,除了一堆
高过一堆的文件外,几乎再没有其他设备。
然而,就在如此艰苦的办公条件下,却产生了一串令人欣慰的司法考试统计数据:2002年至2006年,甘肃省共有17381人次报名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1377名考生合格,5年来的司法考试资格通过率依次为4.3%、6.7%、7.5%、11.7%、13.7%,逐年上升。
然而,通过率逐年提高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地处大西北的甘肃省有43个国家级扶贫县、7个省级扶贫县、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从2002年到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以上地区实行放宽政策,降低合格分数线。由此,“司考移民”现象也逐渐抬头,开始玷污“司考”这块“净土”,这也是让张兰生颇为头疼的事。
在一些专家眼里,司法考试也有一些问题待解。在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设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能够胜任该特殊职业,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价值的实现。“目前我国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对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能较好反映。由此而取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针对出现的问题,专家学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其中呼声最高的是采取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实行阶段淘汰制。
专家们认为,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应至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为考查范围广、难度比现行司法考试选择题相对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第二阶段的考试全部采取主观题的方式,由考生书面作答,考查考生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
权威人士指出,几年来,根据现实需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本着“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的原则,从各个方面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进和调整,司法考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由于司法考试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建设的初创阶段。要建立一套相对成熟的、能适应我国国情的司法考试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记者: 周文馨 通讯员:陈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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