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司法考试进行5年以来,一直有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是需要关注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不如非法学本科专业的考生通过率高。以2005年司法考试上海考区为例,上海该年度的司法考试前三名考生基本上都是非法律本科专业。每年都有大量的非法律专业考生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的存在与我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关,司法考试对应试人员只要求有本科以上学历即可,至于应试者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则没有要求。这种做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司法考试的准入资格要求背道而驰。
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听到过不只一位法学院院长建议限制非法律专业考生进入法律职业入门考试的主张。新年伊始,我们刊发著名法学家、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建议修改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文章,虽然是学者的一家之言,我们还是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也欢迎大家的讨论。
司考大门不宜向非法律本科学历者敞开
作者:谭世贵(海南大学校长)
2001年6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3月,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如期举行。至今,国家司法考试已举办了5次。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普遍赞誉。但在应否允许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上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维持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即司法考试的报考者仅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至于报考者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则在所不问。因为,在持这一观点的人看来,这样的规定给许多非法律专业的报考者提供了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和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从而对解决纠纷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司法考试的大门不宜向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敞开。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只要我们做具体和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难以克服的弊端:
第一,有损于司法考试的正当性。一般来说,没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人是无法通过如此高难度的司法考试的,但在已经举行的5次司法考试中,有相当一部分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和题型的设计以及出题方面存在着问题,从而导致大量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二,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如果有较大数量的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进入司法机关担任法官、检察官,那么社会公众将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否真正做到公正产生疑问,而且这种心理上的作用有时是巨大的。试想,一个关乎企业或个人重大命运的诉讼,是否能放心地交给一个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养的人代理或审理呢?
第三,不符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质在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这些只有在长期而浓厚的专业学习与训练的氛围中才能逐步养成,而三五个月的司考辅导班是难以塑造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我们不能一方面呼吁塑造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另一方面却又给异质因素进入法律职业打开方便之门。尽管这样有垄断之嫌,但如果不彻底一些,又如何能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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