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题的一般要求
从解题技巧来说,考生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看清论述题型:
论述题的题型不同,解答方式也就不同,考生一定要看清试题类型,选择相应解答方式。根据命题要求不同,论述题可以划分为叙述式、说明式、评论式、分析式和批驳式五种:
①叙述式论述题,一般要求考生把一事实或法律原理详细、准确地表述出来。
②说明式论述题,则要求考生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语言,对某一事件或法学原理进行解释。
③评论式论述题,就是要求考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知识或理论对事件或人作出法学或法律价值评判;2003年司考试卷四的第八题,即属于评论式论述题,它要求考生在对某政府机关的做法进行评论的基础上,论证自认为其中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④分析式论述题,则是要求考生对某一现象进行法理与法律分解,并找出这些独立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
⑤批驳式论述题,要求应试者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对试题所展示的观点或立论进行反驳。
明确论述题的类型,选择作答方式,是破解论述题的头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如果出现偏差,后续工序则会陷入被动。
(2)抓住中心问题。
司考论述题通常足先给出一个相应的案例或论述,然后提出需要考生论述的问题。故考生应该抓住试题的中心问题,按照“是什么”、“是与非”、“为什么”和“怎么办”的思路展开阐述。
考生在解题之前一定要仔细推敲题意,对于试题的测试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使全文的论述紧紧围绕着“中心问题”而展开,否则就有可能“跑题”。
(3)确立主要论点。
中心问题和应答方式确定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根据中心问题确立论点。在确立论点时,考生应考虑到时间的许可度,论点数量不宜过多安排应有主次轻重,尽量将重要的论点前置,不太重要的内容放在后面叙述,以免把时间耗费在意义较小的内容上。
(4)选准有力证据。
选择论据的首要准则或要求是针对性。考生应从说明或证明论点的需要出发,选取证明力、解释力或反驳力较强的论据为论点服务。在有限的考试时间里,考生不可能将所有符合要求的材料都选择进来,必须进行筛选,只能将最有代表性或最有说服力的材料选作论据,而不是毫无选择地进行材料堆砌。
(5)论证全面充分。
论述过程要做到充分、全面。中心问题的内涵应该在论点中有完整的体现,并且所有论点都有充分的论据为基础,论点应足对论据的正确概括。要注意说理的全面性,不能以偏概全。在表述上要注意逻辑,内容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尤其要注意理论联系案件实际,将法理、法律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运用法学理论来对事实作出解释。
此外,考生还应当注意用法律知识去分析问题。既然这是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答案就要有法律上的观点,虽然是在考查考生的分析问题、表达问题的能力,但是实际上是在考查考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考生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观点分析问题。这几年试题都有“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这样的说法,阅卷教师在阅卷时也会寻找考生的法律观点。所以考生在分析问题时一定要向法律靠拢,用法律的观点分析问题而且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分析问题,最后得出最切题的法律观点
(6)结尾呼应主题。
结束部分应是全文论述的概括和浓缩。考生在这里应用简洁的语言对全文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以使论点更加突出。
①结尾要简短有力,结尾应当是一个“豹尾”。一般来说结尾的篇幅不宜过长。
②论述题的结尾一般应当对前面的具体法律分析进行一个提升和拔高,也就是说从具体法律问题。提升到一般法律问题,或者从小问题提升到一个大问题。从具体到一般,从微观的个案到宏观的一般。
③拔高和提升的方向主要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也就是说在结尾必须做一些法理分析。论述题的主要考察模式是部门法加法理或者是宪法,正文部分一般是具体的部门法分析,在结尾部分就应当有一些宪法和法理分析。在法理中主要是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科技等方面的分析。宪法分析主要是依法治国等方面的分析。
④结尾是使用法律格言的重要区域,所以在结尾的时候要注意法律格言的使用。
(7)遵守形式要求。
2007年的论述题共有两项评分标准:
第一,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1分);
第二,不少于500字(4分)。
后一点是对答案形式上的要求,考生应注意答案的文字、语言、包括字数逻辑等,尽量符合题干中的各项要求。答案不在于多深多厚,只要找准了采分点,就会有个较好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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