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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司考:新修《侵权责任法》考点解读
作者:众合司考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23 15:47:00

  3 法定的特殊情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只要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无论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

  四、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一般认为不包括战争。如我国《海洋保护环境法》第92条就将战争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列。

  2.不可抗力所引发的免责效果是加害人的完全免责。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既适用于采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采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情形。但在特别法或者特别规定的某一情形下,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之,也即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比如在前述《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不可抗力即不作为免责事由。

  五、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一)概念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他人或者社会的合法权益;

  2 以不法侵害存在为前提;

  3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先发制人或者事后报复;

  4 必须针对侵害者本人;

  5 具有必要性且不超过必要限度。

  (二)免责效果

  1 在必要限度内的,完全免责;

  2 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不必要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六、紧急避险

  关于紧急避险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依《侵权责任法》第31条、《民法通则》第129条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免责情形包括:

  1 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担责任。

  2 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 上述两种情形下,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小测试】

  1.甲路过小岗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罢。戊的受伤由谁负责?

  A。丙B。丁C。丙和丁共同负责D。戊自己

  【答案】A

  2.春运期间,甲没有买车票,乘乱时挤上了长途汽车。下车时,售票员乙查票时发现甲未买车票,让其补票。甲拒付,乙遂不让其下车,并将甲带到总站。则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答案】C

  3.甲在自行车道上行走,不慎踩到冰上滑倒,其后骑电动自行车的乙(正常速度行驶)未预料到甲会摔倒,虽紧急刹车,但仍将甲撞伤。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乙自行承担

  C 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

  4.乙在街上闲逛,经过甲家门口见到他家的大黄狗趴在门口睡觉,就在路边捡起个树枝向大黄狗桶去,大黄狗猛然窜起向乙扑去,将乙咬伤,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乙自行承担

  C 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B

  5.甲家失火,消防队为救火将邻居家乙的窗户玻璃砸碎,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消防队可以适当补偿甲家的损失

  B 是正当防卫

  C 是紧急避险

  D 是侵权行为

  【答案】A、C

  考点二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重点条文一】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意见》

  2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58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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