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斗星学校 雷振
分值决定价值。在唯一不变就是变化的司法考试中,法理学在2007年的异军突起已经向我们传递了一个强烈、清晰、准确的信号:法理学这门以往的法学边缘学科,已然成为司考新贵,其强势上扬的力度、勇创历史新高的分值令人叹为观止——这才是司法考试!
先看数字,今年法理学主观题考了15题23分,其中单选7分,多选12分,不定选4分,客观题考了45分,其中一道简答分析20分,一道论述(该论述题为选作)25分,总计68分。应当承认,比起司考之初法理学20分左右的分值,经过前两年的量变,2007年司考已经使法理学成为民诉、刑诉、行政法这样的中坚板块。在2007年9月15日8点30分之前,没有人能准确预测到这一变化,司法部看似又给我们演示了一把风花雪月的六脉神剑,但是回溯近几年的历史,这次的调整仍有路标可寻:2005年考了一道判例法的论述,2006年考了一道选作的论述,分值都是35分,已经暗示了一条分值上升的趋势线,今年最令人吃惊的恐怕还是出了一道20分的简答分析题,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司考的传统风格迥异,令人刮目相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官方的意思可能是法律实务人才不仅应当有实务知识,还应当懂得实务背后的理论,即不但要知道“是什么”,还应当知道“为什么”;而从法理学的特点来看,它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一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再从司考的发展来看,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开考察势在必行,而法理又是天然的特别适合以主观题形式考察的学科。言而总之,法理学分值的上升在司法考试改革势在必行的大局下很合理,我们可以大胆预期这一趋势还将至少持续2-3年。
对于这一趋势,我们应当进行深入地理解,站在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少犯错多受益。事实可能纠缠不清,但我们的头脑绝对要深思熟虑。所有的沉思都是有价值的,而所有的沉思都应当聚焦于事实。下面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结合今年的试题对此进行一次深入的梳理。
一、宏观规律
从宏观上看,除了刚才讲到的分值上涨这一大势外,我将今年法理学的考察规律归纳为“主观、新颖、复现”六个字。
“主观”:法理学主观题单位分值高,因此,掌握主观题的答题技巧,特别是论述题的答题技巧就是重中之重。
首先看简答题,这是今年出现的新题型,属于踩点给分的识记型题目。新题型并不可怕,因为内容大同小异,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罢了。这种题型与以往的司考题目迥异,形式上为简答,内容上考的是书上的内容,属于法理与国家政策交叉的性质,答案很刚性,不允许考生自由发挥,也正因此没有任何深度可言,更类似于法学考研的风格。拿分的关键在于对考点的预测能力以及记忆的熟练度。今年的题目是“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这一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核心内容)属于今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部的辅导用书(07修订版)里有完整表述。我们一贯主张复习司考首要方略是从宏观上把握大势,这个大势就是——司考聚焦于“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知识点。显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重要、又新颖、且例外,具有绝对的必考性,考前我们对此做了准确预测,但如果你不能预见到这样的点,靠场内临时编凑根本无法得分,如果你预见到但是记不住也没有用,所以,应对简答题一是要善于预测,二是要记得牢、忘不了。
然后就是论述题了,今年的题目是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这种题目可以有多个角度,与其说是考察知识,不如说是考察逻辑思维和写作技巧,考察你讲故事的能力。对于论述题的应试技巧,我曾经总结过,那就是“内容先于形式,形式重于内容”,先确定切题的论点,然后围绕这个论点从各种角度对论点进行支撑;其次掌握组织文字的技巧,指如何拟题、如何布局等等,简而言之就是 “起承转合”四个字。对这道题目我们可以从法律传统和法律现代化的关系入手立论,从传统和现代化的冲突和传承两个方面展开,最后以简短有力的评价结尾。
“新颖”:每年法理学都会考察大纲新增内容,这也是司考的整体规律,上文也有提到。今年法理学客观题考的15题中,就有8题与新增考点相关,如单选第2题,第3题和不定项第91题考了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单选第7题考了 “法的可诉性”,单选第5题、多选第53题考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多选第56题考了“法的发展的特点”,多选第51题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道主观题,一道考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考的是“法律的发展或法律传统与法的现代化的关系”,全在新增考点之中。由此看来,法理学每年新增的考点里面大有油水可捞,实为拿分之终南捷径,明年法理主观题是否还集中于新增考点之中,也有高度的盖然性。
对于此类新增考点,应当说拿分的难度并不大——记住就可以了,几乎没什么深度,法理学毕竟不如民法刑法那么云山雾罩。以单选第2题为例,该题题目是: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只要你知道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该条文是法律原则,答案已经昭然若揭,是典型的白痴都会做的送分题。
“复现”:指的是历年真题考点在今年试题中的复现,再次验证了“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考点重者恒重”的硬道理。例如今年很多考生都对试卷一第一题提出了异议,这道题通过对马克思的一句话的理解考了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一考点在2002年试卷一第81题、2004年试卷一第1题已经考过两次。试卷一第52题考了法与道德关系,这在2002年试卷一第4题、2003年试卷一第5题、2004年试卷一第2题、第82题、2006年试卷一第54题已经反复考过5次!毫无疑问,掌握住新颖的点、再掌握住考过的点,法理学的分值十之八九已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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