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法
1、 考点: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以下两类:(1)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的婚姻。一般指不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婚姻,包括非自愿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姻婚龄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等。
(2)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明的婚姻。包括婚姻当事人或第三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结婚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等违法成立的婚姻。
2、 考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第7条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若举不出有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新婚姻法出台之后,本条规定不再适用。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若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 考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用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帮助的方一必须要有经济负担能力。同时,被帮助的一方若已再婚,帮助方的此项义务也因之而免除。
5、考点:离婚前所欠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继 承 法
1、考点:收养关系中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和《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2、 考点: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考点: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考点: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后果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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