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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作者:新浪教育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13 9:11: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贵州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范围为本省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单位。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微博)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4.各市(州、地)司法局可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5.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人员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及方式。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贵州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34号)规定,2011年贵州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每人应当交纳报名费22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在现场确认时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现场确认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由司法行政机关邮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凡出现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由报名人员承担后果。

  (2)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员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自行领取。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备考与辅导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六、省、市(州、地)咨询电话

  贵州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0851-5840667 5841228)

  贵 阳 市:(0851)7988058 遵 义 市:(0852)8226146

  安 顺 市:(0853)3222819 黔 南 州:(0854)7105092

  黔东南州:(0855)8228099 铜仁地区:(0856)5237290

  毕节地区:(0857)8223966 六盘水市:(0858)8267671

  黔西南州:(0859)3813618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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