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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与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作者:新浪教育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8 14:18:5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分别于8月30日、10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上述两个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2008年10月发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日程;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再考虑到本次这两部诉讼法的修改幅度较大、修改的条文较多,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因此,这两部诉讼法的修正案很有可能在明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请表决。虽然社会各界对这两部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不同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有可能会影响草案最后所使用的条文表述,但是并不影响这两部修正案草案所确立的整体框架。以下分别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予以归纳,以便于考生朋友们了解明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将要出现的重大变化,提前做好复习准备。

  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的变化体现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这些决定了明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很有可能在上述方面做出相应的修改,需要对此高度重视。以下就草案中争议不大很有可能通过修改的相关条款,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择其重点分述之,以便考生提前掌握。

  第一,辩护;辩护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该方面主要从当事人辩护权和律师辩护两方面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在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第二,证据;该方面变化主要是: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证据问题不仅是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而且在近年来考试中所占分值不断加大,需要高度重视。

  第三,强制措施;该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逮捕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应该遵守的义务等细化,以便于强制措施的操作及检察院审查其必要性。

  第四,技术侦查;技术侦查入法,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次修正案草案主要从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技术侦查所得的使用规范等。

  第五,执行程序;该方面变化主要是:看守所的执行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社区矫正制度的对象和执行机构。

  第六,特别程序;本次《修正案草案》增设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上述程序应该从其适用对象、使用程序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掌握。

  二、《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的变化体现在:检察监督、法院管辖、回避情形、证据及证明、送达、保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涉外送达等方面,与此对应,明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将在民诉法部分进行相应修改。与前一部分相似,本部分就此次修改争议不大的地方进行梳理,以便考生提前准备。

  第一,法律监督;该方面的主要变化有:将监督方式修改为检察建议和抗诉、将监督范围扩大至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方式强化监督手段。

  第二,法院管辖;主要变化是将财产权益纠纷纳入协议管辖的范围,以及增加默认管辖权的规定。

  第三,证据及证明;该方面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证据种类、从举证时限或法院接收证据程序及当事人启动鉴定等方面对当事人举证制度做了细化;并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费用承担做了规定。

  第四,送达;增加了国内及涉外送达的新方式及其效力,对此考生需要了解并掌握。

  第五,保全;将民事保全的对象从财产保全扩大至行为保全,对此,需要提前熟悉民事保全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保全措施以及权利救济。

  第六,一审程序;此次修正案草案这一部分变化较大,首先是起诉及其审查受理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起诉的规定,以及对不符合民诉起诉规定的具体处理方式的变化;其次是开庭前审查处理程序,如何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流;再次是裁判文书的使用、内容及裁判文书的公开和例外;最后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等。

  第七,特别程序;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这两个新增程序是为了完善《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机制。对此,需要掌握这两个程序的启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八,再审程序;一方面是再审程序的审级问题,对于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是检察院参与再审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申请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第九,执行程序;一是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二是逃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方式;三是对拒不执行的惩处;这些具体规定建议考生提前熟悉。

  三、明年司法考试备考的若干建议

  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这次修正的幅度较大,基本上属于全面修改,对全部诉讼程序及其相关制度几乎都有重大修改,这些将对明年司法考试的大纲和司法考试产生重大的影响。应该说明年大纲和考试的主要变化就在刑诉法和民诉法,加之司法考试对新增知识点的偏爱,考生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从目前公布的修正案草案来看,两大诉讼法涉及修改的条文在150条左右,加大了明年司法考试的复习难度。然而,这些重大修改也不是无章可循,只要对司法考试有所了解,就不难发现,这些修改一方面是对先前司法解释的重要吸收,另一方面则是对重大法学理论的借鉴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

  因此,对于明年的司法考试复习,可以从上述两方面着手:第一,对属于吸收先前司法解释的这部分变化,现在就可以进行复习准备;第二,对于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方面对于修改意见不大的相关条款也可以先行准备,具体可参考本文前两部分的梳理;相关的详细讲解我会在政法英杰上课的时候为大家一一解析;第三,对于那些有争议的条文,可以等到明年两大诉讼法修改通过之后再进行准备。

  总之,鉴于两大诉讼法都有较大的修改,考生一定要高度重视对本次修改所涉及的知识点的复习,从而提高考试成绩。

  政法英杰供稿,作者:简乐伟(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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