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已经核查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由各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统一交司法部考试中心。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律职业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0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7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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