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12月1日开始 |
作者:西省司法…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0 10: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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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7]第76号)要求,现就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西省司法厅将于11月22日上午8时起,在省厅门户网站(http://www.jxsfgov.cn)和江西省司法统一考试网站(http://www.sftyks.com),同时开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江西考生成绩网上查询系统”,供我省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
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7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并在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应自2007年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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