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 1、 国家赔偿与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2、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情况下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3、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应予赔偿的法律,侵权行为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为主要的要件,以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2010年12月1日成为关键时间,考生需注意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 注:除了三个新增考点,还增加了两个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考生需要关注。 修改考点: 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删除考点: 1、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2、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政法英杰教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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