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大纲总体来说变化不大,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民法方面,民法在法硕专业课的考试300分中占75分,它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几种题型,考试内容涵盖面越来越广。所以总体来说,民法的考试难度在增加,尤其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致使和物权有关的内容(从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到第十五章占有)都发生了调整,民法中也增加了一些全新的内容,例如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地役权等内容,民法的内容随着法律的变动变化的同时,它也越来越贴近我们的生活,例如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它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因此民法的学习显得很重要的同时,它的难度也在增加,所以,在学习民法时对新增内容重点掌握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它部分,例如债、侵权等。
一、对民法学2008年考试进行系统分析并作初步预测
我们都知道近几年来法律硕士联考的题型比较固定,今年也没有变化,所以我们要根据知识点的特点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看看那些知识点适合出客观题,哪些适合出主观题?
1、我们先来看看民法的历年考点:
选择题中过去考试重复率较高的知识点有: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和行为的判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后果、法人类型的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最长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种类、权利质权的成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无因管理的认定、不当得利的认定、债的消灭原因尤其是混同、提存的效力、要约和承诺的认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租赁合同的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及其起算点、名称权、代位继承、遗嘱的形式、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等。
简答题往年考过的有:法人概念和特征、要约失效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2000 年);法人成立的条件、保证的法律特征、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2001 年);抵消与提存、赠与与遗赠、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隐私权与名誉权( 2002 年);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 2003 年);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004 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2005 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2006 年)。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2007)。
辨析题综合性比简答题强。如 2002 年的题目是: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2003 年是:“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 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4 年是: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2005 年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 一人做事一人当 ”。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2006 年是: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2007年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如果此处“权”限定为民事权利,请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制度和理论对此加以分析。
法条分析题 ,2000 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9 条关于共同共有和善意取得的规定、2001 年是《民法通则》第 83 条关于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 2002 年是《合同法》第 67 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 130 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2003 年是《民法通则》第 62 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2004 年又是《民法通则》第 130 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2005 年是《合同法》第 49 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006 年《民法通则》第 93 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2007年是〈合同法〉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案例分析, 2000 年案例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有四个:包括必留份制度、遗产债务清偿、监护人设定、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订的协议的效力;2001 年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有三个:委托行为、表见代理和侵权行为;2002 年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有四个: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相对性原理、善意取得;2003 年考查的知识点有三个: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责任;2004 年是纯粹继承案例,考查的识点有三:一是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二是遗产的分割;三是遗产债务的清偿;2005 年考查的知识点有三:效力待定合同、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的关系、行为能力的确认;2006 年是单一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其考查的知识点有二:买卖合的效力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2007年是债权转让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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