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林洁
11月17日,一家名为“天下公”的反歧视公益机构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2010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称《特殊标准》)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避免造成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以貌取人”及“残疾歧视”的形象。
多条规定设相貌、残疾限制
据了解,天下公机构是一个开展残障、肝炎、艾滋病等领域反歧工作的公益机构。2011年下半年以来,天下公机构多次接到了残友和其他公益机构转来的信息,信息显示,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的招聘启事中,明确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这些招聘启事,有的是招录警察,有的是招录辅警、协警,有的甚至只是招录话务人员、会计等文职人员,却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于方强如是介绍。
通过网络调查,志愿者发现,警察职位拒录残疾人和相貌不佳者的原则,出自2010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发施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在这个文件中,设置了很多歧视性规定”,于方强表示:“我们在网上找到不少类似的招聘公告或简章,其中自今年7月以来就有近20个不同地方公安部门的歧视性招聘信息”。
据介绍,《特殊标准》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另外,《特殊标准》第五条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规定“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于方强认为,“人民警察”包含的岗位有很多种,如秘书、计算机技术、影视采编等。不加区别地对全部警察岗位设置关于相貌的限制,很不公平。同时也与《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
建议删除不合理歧视性要求
经过研究,天下公机构决定给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提交一封建议信,建议对《特殊标准》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对相貌、残疾等不合理的歧视性要求和规定重新审查,予以纠正或删除。
建议信指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里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性规定,与行政法的公平、公正理念相违背。“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具体到公务员招录中则是指行政机关不能凭自我喜好设置跟工作岗位无关的不合理的限制。
建议信认为,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担任公务员身体条件是能“正常履行职责”即可。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招录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此处的“择优”是相对于工作岗位要求而言,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而非其他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不合理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作为衡量应试者(行政相对人)是否胜任公务员岗位的重要标准,理应从具体岗位工作要求来考虑设定,所有与工作岗位不具有较强关联性的要求,如相貌等,理应删除。”
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人社部门为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的这一体检标准,将会损害这些部门的公共形象。陆军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平等。行政部门应该在人员招聘中杜绝相貌歧视、残疾歧视等不良倾向,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
长期从事就业歧视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微博)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表示:“相貌、身体残疾这些生理特征是否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需具体分析,而不应直接因此被剥夺面试考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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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公务员比例
普遍低于法定要求
据媒体近期报道,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其中1人为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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