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 万静 今天,中国政法大学(微博)(招生办)宪政研究所在对2010年公务员(微博)招考中就业歧视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调查发现,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由于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的规定,两种类型的就业歧视比例均为100%。
本次调查中,由于《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的制度性规定,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所占的比重最大。《报告》特别指出,这种制度性、规范性的歧视最不易为人察觉和警醒,但是这种歧视却是为害至深。
健康、年龄歧视双双达到100%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公务员考试的年龄要求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少数特殊专业职位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69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显示出决策层意识到年龄歧视现象的存在,并试图通过制度调整加以改良。但是对放宽年龄的包括人员开放的岗位有限,并非开放所有岗位;并且放宽年龄只是高学历人士(硕博研究生)才可以享受;放宽报名年龄只是针对应届毕业生的。这种看似进步的举措是否又意味着对于低学历、非应届毕业生的歧视。
调查发现,由于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1月20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存在健康歧视的条款,所以所有公务员招聘中都存在健康歧视。与年龄歧视的情况类似,中央机关公务员和地方机关公务员中健康歧视均占总职位数的100%。
《报告》指出,公安机关(含铁路公安、交通民警)对于身体健康的要求是必要的。但是仍需要对具体的岗位职责做出区分,对于文职人员的健康要求就应该区别对待。因为公安机关中的文职、服务、行政、技术岗位的身体条件不需要达到较高水平。比如,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科员以下一职,主要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显然对于其专业素质的强调更为重要,对于该类岗位的身体健康限制有歧视之嫌。
性别歧视程度有所增加
此外,对比去年的统计结果,今年性别歧视的现象略有增加,歧视岗位数量由去年的1203个增加至今年的1519个,占总体岗位数量的比例由去年的12.96%增加至今年的15.6%。
本次统计中性别歧视占职位总数的15.6%,主要是限于男性或建议男性报考。从工作岗位分布考察,主要集中于铁路公安系统、海事系统、出入境检查检疫系统、煤矿安监系统、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关系统等。这些行业系统限招男性或者建议男性报考,主要理由是岗位工作劳动量大、长期出差或出海等。我们认为,这些看似保护关爱女性的措施,实际上限制了女性自由择业的权利,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加剧了女性在公务员招考中的竞争激烈程度,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大量性别歧视是以建议性、软性限制的方式,建议男性人员报考,从而暗示、排斥女性人员报名,这是今年性别歧视的鲜明特点。相比往年大多以硬性条件仅限男性报考的方式相比,这种软性建议的方式似乎更加“温情脉脉”、充满关怀。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歧视方式的危害并不因此降低,女性报考人员同样会因为这些建议而“望而却步”,同样达到了排斥性的效果。因此,在本次统计中对于这种性别歧视同样列入性别歧视的范围。
残障歧视依然应该引起重视
本次调查中,《报告》调研人员称没有发现某个岗位具体的招聘条件中有明确排除残障人士的要求,但是公务员招考依据的体检标准中却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中没有有关肢体残章的规定,但有对视力和听力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则除了对视力、听力、嗅觉的要求外,还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实际上,有视力和听力障碍的人也可以胜任部分公务员岗位;在诸如警察等特殊行业中,残障人可以承担文职和行政类事务。
因此,《报告》指出,不对岗位职能和性质进行分析判断,而把有身体或感官功能障碍的人一律排除在外,涉嫌残疾歧视。在现实中,公务员中残障人士的数量非常少,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残障人士教育平等的权利就没有实现,参加公务员考试资格的残障人士数量就很少,另一方面可能是在招聘的实践操作中排除了残障人士。虽然本次调查中,没有统计出残障歧视的状况,但是残障歧视问题应该关注。
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士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来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在于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招录残障人士,但却成为替代性措施——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肯雇佣残障人士。
根据北京“益仁平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显示:“政府机关录用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上述法定要求,最低的只有0.39%”。这表明国家机关在安排残障人士就业方面,低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
对此,知名公益人士陆军指出,我们主张对于国家机关不应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而是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而不是退而求其次,宁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积极安排残障人士就业,这是对于法律精神的实质违反。同时,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应当按照1.5%的标准位残障人预留岗位,将部分适于残障人士的工作(比如文字录入适合下肢残障人士)定向招录残障人士,这才能保障参加人担任公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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