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的结构
1.教育活动的结构
(1)教育者
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教育主体)。教育者通过自己的活动实施一定的教育影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发展。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设计者,也是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其基本特征是具有主导性和社会代表性。
(2)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教育个体)。作为教育对象是在教育者的影响和指导下获得发展的,只有人才能成为教育对象。
(3)教育措施
教育措施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手段和方法,为达到一定目的所采用的作用于受教育者的影响,以及运用这些影响物的活动方式和方法的总和。它包括教育工具、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等。
2.教育系统的结构
教育系统的结构是指教育机构总体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及组合方式。教育系统的结构具有多层次性和多方面性:
①教育层次结构。由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组成。
②教育类型结构。由普通教育、专业教育、特殊教育组成。
③办学形式结构。由全日制、半工(农)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等学校组成。
④教育管理体制结构。由公办、民办、社会团体办、企业事业办以及私人办学等组成。
(二)教育的功能
1.个体发展功能与社会发展功能
这是从教育作用的对象上进行分类的。教育既具有个体发展功能又具有社会发展功能。个体发展功能是指教育对个体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作用。社会发展功能是指教育对于维系社会运行、促进社会变革与发展的作用。
2.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
这是从教育作用的性质划分的,亦称为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正向功能是针对教育作用产生的积极的良好的效果而言,负向功能是针对教育作用产生的消极的不良的后果而言。
最早提出这一对概念的是美国社会学家默顿。20世纪50年代。默顿将社会功能按性质、形态加以划分,得出正向—负向功能这对概念,与此同时还得出另一对重要概念即显性——隐性功能。日本教育社会学家柴野昌山则把这两对概念引入教育领域,构想出关于学校教育功能得理论分析框架。
3.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
这是从教育功能的呈现形式划分的,教育的显性功能是依照教育目的,教育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与之相符合的结果。如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就是显性教育功能的表现。教育的隐性功能是伴随显性功能所出现的非预期的功能,如教育复制了现有的社会关系,再现了社会的不平等,学校照管儿童的功能等,都是隐性功能的表现。显性与隐性的区分是相对的,一旦隐性的潜在功能被有意识地开发、利用,就转变成了显性教育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