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部分的简要分析
在广大考生翘首期盼中,09年司法考试大纲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5月19日“露出庐山真面目”。就考纲中的民法部分,笔者打算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一、考点没有任何变化
与刑法等科目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考试大纲中的民法部分基本没有改动,的的确确是做到了“不折腾”。
三、四月份在各地讲授公开课的时候,笔者已经预测今年考纲的民法部分不会有大的变化。但最终拿到考纲之后,笔者还是颇为吃惊,因为民法部分不单单是没有大的变化,简直可以说是根本没有任何变化。与08年的考纲进行比对后,我们发现,今年的民法在考试内容上没有任何改动,从第一章“民法概述”一直到最后一章“侵权行为”,考纲中所列的知识点和去年完全一模一样。
有鉴于此,今年大家复习民法的基本策略也就是“按部就班”、“稳扎稳打”。去年的考点,依然是今年的考点;去年的重点,依然是今年的重点;去年的难点,也依然是今年的难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有所改动
尽管考点没有任何变化,但民事立法方面的最新动向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在民法的“附录”部分(也即法律法规目录),今年的考纲有两处改动:
第一,增加了一个司法解释,也即2008年9月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计二十四条,内容相当丰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等问题有一些全新的规定,这些规则可考性很强,大家在复习时对此应有足够的重视。例如,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还比如,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修改了一部法律,也即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这次修正幅度很大,确立了一些新的规则(如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强制许可等),大家复习时应予以充分关注。例如,专利授权条件由“相对新颖性标准”提高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还比如,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新《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可能成为命题内容
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公布,该司法解释将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尽管在09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部分的“法律法规目录”中没有该司法解释,但笔者预计它仍然有可能成为今年的考试内容。之所以在考纲中没有找到该司法解释,笔者揣测更多地是因为该司法解释公布时,考试大纲已经定稿,根本来不及收录该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共计三十条,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在复习时应注意掌握。例如,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比如,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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